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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检察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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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必要性

(一)基层人民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二)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审前羁押期限,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

(三)检察机关实现国家刑罚权,有效预防犯罪的制度创新

二、基层人民检察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制约因素

(一)“严打”政策的长期影响

(二)过多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三)公诉人亟待观念的更新和素质提高

(四)内部审批手续繁琐,法律文书复杂

(五)部分罪名犯罪难以实现快速起诉

(六)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配套机制不够完善,公、检、法三机关的协调不力

(七)法律规定的缺失

三、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设想

(一)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必须遵循宽严相济原则

(二)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相关法律

(三)建立基层检察机关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配套制度,规范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运行机制

(四)加强与相关机关协调,建设快速通道

(五)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六)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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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足与刑事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的矛盾突显。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子2007年2月出台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率先在检察机关引入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这一机制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时面临着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困境。本文正是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入手,结合笔者工作实践,以期为基层人民检察院切实建立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贡献自己的力量。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笔者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入手,通过对“宽”、“严”、“济”的科学界定,阐明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对严重性不同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宽严互补。就是要以促进社会和谐为出发点,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和谐统一。进而结合司法实践,论述了在基层人民检察院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观背景下,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
   其次,笔者从法的效率价值角度进行分析,并指出有效率的正义价值观在刑事诉讼中具体体现为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要求保障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诉讼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地进行。结合笔者所在检察院办案实践,笔者认为,建立一种以及时性原则为核心的,快速、及时的办理刑事案件的机制,通过繁简分流、轻重分流,实现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法律效果,同时通过司法效率的提高实现社会效果,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提高诉讼效率,缩短审前羁押期限,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
   再次,笔者阐述了我国刑罚的目的,同时指出,检察机关实现国家刑罚权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快速、及时地处理,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的前提下,迅速将犯罪分子迅速地绳之以法,增强刑罚对公众的可感知性,从而实现刑罚的预防、教育功能。表明了在现有制度架下,立足检察机关自身职能,推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兼顾轻微刑事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一项制度创新。
   第二部分:笔者结合所在的基层检察院实际,着重从“严打”政策的长期影响、过多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公诉人亟待观念的更新和素质提高、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配套机制不够完善,公、检、法三机关的协调、内部审批手续繁琐,法律文书制作复杂、法律规定的缺失等方面分析了基层人民检察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面临的制约因素。
   通过以上二个部分的论述,得出了本文的第三部分:构建基层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应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配套制度,规范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运行机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同时积极探索刑事和解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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