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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塔结构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来自沪市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摘要

本文利用2007年上交所鼓励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这一特定制度背景,实证检验了金字塔结构及其所带来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分离程度对内控自评报告自愿披露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越大,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内控自评报告的可能性越低;而当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较小时,终极控制股东为了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越大,上市公司更为倾向不披露内控自评报告信息;而当终极控制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较大时,现金流权比例限制了终极控制股东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动机,因而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对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自愿披露没有显著影响。结论说明了终极控制股东为了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而不情愿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可能从侧面说明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在降低中小股东与控制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限制终极控制股东攫取私利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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