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1年内共计13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外科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4篇、会议论文58篇、专利文献17142篇;相关期刊50种,包括法医学杂志、法制与社会、刑事技术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决策论坛——政用产学研一体化协同发展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五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新疆兵团医学影像学分会第三届学术会议等;伤情鉴定的相关文献由230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司祺、景虎、林志挺等。
伤情鉴定—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7142篇
占比:99.24%
总计:17274篇
伤情鉴定
-研究学者
- 张司祺
- 景虎
- 林志挺
- 沈靓
- 牛建国
- 田洪亮
- 花长龙
- 董阳
- 许剑涛
- 郭丰
- 陆华良
- 高海峰
- 丁宏
- 丁少山
- 于建东
- 付九杰
- 付宇
- 任永中
- 佘晓欣
- 余波
- 倪仁斌
- 全锡钢
- 冯露梅
- 刘伟
- 刘佃亮
- 刘军
- 刘尚锋
- 刘志双
- 刘朋
- 刘朋涛
- 刘洪鹏
- 刘胜利
- 刘鹏
- 卢巧文
- 卢常晖
- 原昊
- 吕传勇
- 吕松
- 吕江
- 吴一怀
- 吴凡
- 吴小伟
- 吴建群
- 吴德清
- 周吉超
- 周敬烽
- 周欲品
- 周玉林
- 周闻胜
- 唐东风
-
-
李奋军
-
-
摘要:
一、基本案情2019年10月20日凌晨1时许,行为人彭某、王某2人在某县城乡接合部一娱乐室吃饭时,因琐事与韩某发生争执,在韩某返回茶屋包厢休息时,彭某、王某二人窜进茶屋厨房,各自拿一把菜刀,彭某朝韩某头部砍了一刀,王某朝韩某肩部砍了一刀,后韩某被他人送往某医院救治。当日某辖区派出所对该案受理查处。
-
-
-
-
张兆利
-
-
摘要:
去年秋收期间,农民王某将收获的稻谷倾倒在公路上晾晒。为防止过往车辆碾轧,他在晾晒稻谷的周围放置了石块、酒瓶和树枝等作为遮挡物,占据道路近三分之一的宽度。三天后的夜间,秦某驾车从此路段经过,因避让不及撞上石块,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大树,造成多处骨折。秦某住院治疗20多天,经伤情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伤愈后,秦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
-
-
-
-
-
崔世超
-
-
摘要:
重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意见作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对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出于经济利益、情感、司法保护能力等考虑,不配合对其进行伤情鉴定的现象屡有发生,造成重伤害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准确处理.应借鉴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建立强制被害人伤情鉴定制度,确保司法机关及时获取证明重伤害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
-
-
陈晴晴1;
许洁1
-
-
摘要:
外伤性腰椎压缩性骨折是指遭受纵向压缩力(人体直立坠落或重物垂直砸伤)或铰链折力(脊柱极度屈、伸)等间接暴力作用所致的腰椎压缩性骨折。方某,2017年9月20日9时许,被人打伤,后检查见腰椎压缩性骨折,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经法医活体检验其体表未见明显损伤,X片见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询问发现其在此次事件中仅是与对方简单撕扯,并未有倒地行为,那么压缩性骨折是如何形成的呢?
-
-
-
赵晋峰;
武保平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8年
-
摘要: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12年12月19日由公安部部长签署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伤情鉴定意见直接关系到对违法嫌疑人的处罚,如果被侵害人拒绝提供诊断证明或者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安机关不能将伤情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对违法嫌疑人不予处罚。如果已经认定的事实能够确认违法行为的,也可以依法对违法嫌疑人作出处罚决定。如果公安机关未通知被侵害人,或者被侵害人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不能进行伤情鉴定的,不得视为拒绝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安排被侵害人进行伤情鉴定。
-
-
彭明琪;
陈荣余;
楼晓杰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7年
-
摘要:
李某,女,29岁.2015年10月4日10时许,李某在医院被病人家属踢腹部一脚,当即感腹部疼痛,伤后2小时本院就诊,拟诊"先兆流产"住院保胎治疗,10月6日阴道排出妊娠组织,诊断"难免流产".10月8日派出所委托伤情鉴定.李某10月4日腹部被踢,当即感阵发性腹痛,持续两小时后人院,下午阴道有少量褐色流血,伴下腹隐痛,当日超声示宫内妊娠囊,查血游离β-HCG > 12900.0 IU/L,孕酮18.40ng/ml,保胎到第三日腹痛加重,阴道流血较多,有血块,阴道排出妊娠组织,病理检验证实为胎盘绒毛组织,未见胚胎组织和发育异常改变,10月9日复查激素水平明显下降,调查既往无习惯性流产病史,目前检验一般情况可,分析外伤性难免流产诊断成立,根据《人损标准》第5.8.4.n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
-
-
邹超;
郭洁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7年
-
摘要:
李某,男,33岁.2015年11月13日,李某报案称在11月11日22时许与人发生争斗时右大腿被对方捅伤.案情调查:李某因感情纠纷与郝某发生争执打斗,打斗过程中李某使用了随身携带的匕首,后李郝两人均受伤.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自己或授意他人对自己身体造成伤害的,或故意夸大、改变原有伤情,称为造作伤(artificialinjury )。造作伤中自伤多位于本人利手容易达到的部位,伤口小且分布集中,形态及伤口走形较一致,受伤程度通常比较轻。本案发生在农村胡同内,现场只有李郝两人,没有找到目击证人,且救治转移伤者时造成地面脚印杂乱,无法提取有价值线索。需要通过对损伤分析来对鉴定提供依据。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李某右股部创口为造作伤,不宜对其进行伤情鉴定。鉴定人对造作伤的判断直接导致案件性质改变,会引起被鉴定人的激烈反应,因此对待造作伤要特别慎重,必须掌握充分的认定条件。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对于造作伤的鉴别关键在于对整个案件全部信息的综合考虑分析,而不能仅单纯依靠损伤进行判断。这包括从案件开始的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再到鉴定人对伤者接触了解以及对致伤物的研究,甚至还要考虑案件发生时的现场环境对损伤造成的影响和事后当事人的心理变化。在这一系列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越详细真实,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才能越准确无误。
-
-
朱茵;
沈靓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 2017年
-
摘要:
5月17日,在劳动村国道旁公交车站,薛某因交通事故与他人发生口角,薛某被刀砍伤,送往医院治疗.主诉左腕部、头面部、胸部疼痛出血1h.体检:神清,左头面部皮肤裂伤,已清创缝合,左腕部掌侧裂伤,出血明显,左手指活动部分受限,左环小指皮肤感觉功能障碍.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可选择“发生后鉴定”和“稳定时鉴定”这二个时机点,“发生后鉴定”是指原发性损伤发生后即鉴定。本例包含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常见的一种情况,即伤情同时符合多个轻伤鉴定标准的情况,如薛某的头面部皮肤裂伤、尺动脉断裂、尺神经断裂。在《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中是按损伤部位进行分类,可对照某一部位的轻伤条款,在初检中对该部位损伤单独鉴定,等伤者病情稳定后对全部位损伤程度进行补充鉴定。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