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7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3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593篇;相关期刊59种,包括党的建设、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等;责任免除的相关文献由75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日、马艳玲、丁勇等。
责任免除
-研究学者
- 李日
- 马艳玲
- 丁勇
- 万展豪
- 于大海
- 任自力
- 任超
- 何伟
- 何林广
- 余文唐
- 冯娟
- 冯梅
- 凌薇
- 刘娟娟
- 刘宁元
- 刘宇辉
- 向泽选
- 吴月丹
- 吴立德
- 周向红
- 周正春
- 喻霖
- 姚建军
- 姜福禄
- 封啸
- 康壮
- 张其有
- 张广良
- 张文静
- 张新国
- 张景卫
- 张正勤
- 张永泉
- 张辰
- 彭玉勇
- 徐艺豪
- 徐骞
- 曹文泽
- 朱旋
- 权静
- 李加明
- 李宁
- 李彦林
- 李昂
- 李爱民
- 李黎明
- 杜豫苏
- 杨兴中
- 杨春兰
- 林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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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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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权利与义务的通用载体。保险人在各种保险产品设定的保险条款中,不仅会列明保险责任范围,而且为了避免风险的无限扩大,还会通过制订责任免除方面的内容去限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免除的内容,作为格式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事先制作的,保险相对人对其了解的深度远不及保险人,双方之间必然会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平衡合同双方权益,尽力实现相对公平,《保险法》不仅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了严格规定(详见《保险法》第十七条),而且对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也作了明确规定(详见《保险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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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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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营业中断保险作为一种承保企业利润损失的保险,在面对突如其来、持续扩散的新冠疫情时却难以有效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令人费解。个人认为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营业中断保险大多以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形式存在,投保率极低;二是营业中断保险的保险责任的触发多以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为前提,而新冠疫情并没有对物质财产造成直接损失;三是行政命令或政府行为所致损失往往被列入营业中断保险的责任免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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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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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董事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能以执行股东会决议免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1条所引发的一个根本问题,其反映了董事在执行股东会决议与勤勉维护公司利益上所面临的义务冲突.对此,应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作为协调义务冲突及董事免责的标准,明确董事在执行股东会决议时负有审查其效力的勤勉义务.股东会决议只有在满足要式性、事先性及拘束性的形式要求以及合法有效的实质要求时才能使董事免责.《公司法》第21条确立的是关联人在关联交易中不得获取超出市场正常交易之外的不当利益这一忠实义务,股东会批准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决议因违反该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这既是违反忠实义务的关联董事无法以执行股东会决议作为抗辩的根本原因,也是非关联董事因违反审查决议效力的勤勉义务而承担责任的直接依据.由此可消除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对我国现行法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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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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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删减责任免除项目,扩展保险责任,力求保障范围全面化,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层次、多样化的风险保障需求。由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9月19日开始实施。本次车险改革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主要目标,短期内将降价、增保、提质作为阶段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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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景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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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部分约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但并未明确鉴定费是否为免赔范围。当事人对“其他相关费用”是否包括鉴定费有不同的理解,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主张不承担鉴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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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霖;
徐艺豪;
牛钰琳;
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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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寿险理赔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肿瘤相关的案件纠纷.肿瘤的命名规则复杂,种类繁多,每个发展时期又呈现不同的病理特点,往往干扰大家对疾病是否满足赔付标准的判断,其中又以因恶性肿瘤产生的争议最多.本文旨在分享关于恶性肿瘤发展与鉴别的业务知识,以解决理赔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希望自己的陋见能够抛砖引玉,吸引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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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展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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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2012《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新诉讼制度,其价值取向是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但现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均对实施该项制度存在认识误区,致使检察机关纳入审查的案件相对较少、工作发展不平衡.应当着重区分重点审查案件和一般审查案件,明确审查主要内容及审查启动,对经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制定审查实施方法或细则四个方面路径,针对审查工作构建权利救济和责任免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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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启荣
-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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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保险法》第45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死"之免责条款,结合解释论与立法论,在对保险法理上所采之学说加以质疑,并深入分析"犯罪致死"之可保性的基础上,指出上述规定不仅因"故意犯罪致死"认定上易流于形式乃至泛滥,而成为保险人推卸保险金给付责任之工具,而且因违背"刑罚及于己身,罪不及他人"之法律原则及立法精神而有"株连九族"之流弊,进而主张未来立法修立贯彻若仅从维护社会公益的立场出发,在立法上采"全不赔"的政策,兼顾维护社会安宁及善良风俗之公益"之原则,在通过立法排除被保险人滥用保险制度之情形的前提下,破除在人寿保险领域内故意犯罪致死"不可保"之"迷思";同时,对"故意犯罪致死"在认定上采相当因果关系原则,限缩保险人得以免责之范围,以充分发挥人寿保险制度之社会经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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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启荣
-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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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保险法》第45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死"之免责条款,结合解释论与立法论,在对保险法理上所采之学说加以质疑,并深入分析"犯罪致死"之可保性的基础上,指出上述规定不仅因"故意犯罪致死"认定上易流于形式乃至泛滥,而成为保险人推卸保险金给付责任之工具,而且因违背"刑罚及于己身,罪不及他人"之法律原则及立法精神而有"株连九族"之流弊,进而主张未来立法修立贯彻若仅从维护社会公益的立场出发,在立法上采"全不赔"的政策,兼顾维护社会安宁及善良风俗之公益"之原则,在通过立法排除被保险人滥用保险制度之情形的前提下,破除在人寿保险领域内故意犯罪致死"不可保"之"迷思";同时,对"故意犯罪致死"在认定上采相当因果关系原则,限缩保险人得以免责之范围,以充分发挥人寿保险制度之社会经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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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启荣
-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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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保险法》第45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死"之免责条款,结合解释论与立法论,在对保险法理上所采之学说加以质疑,并深入分析"犯罪致死"之可保性的基础上,指出上述规定不仅因"故意犯罪致死"认定上易流于形式乃至泛滥,而成为保险人推卸保险金给付责任之工具,而且因违背"刑罚及于己身,罪不及他人"之法律原则及立法精神而有"株连九族"之流弊,进而主张未来立法修立贯彻若仅从维护社会公益的立场出发,在立法上采"全不赔"的政策,兼顾维护社会安宁及善良风俗之公益"之原则,在通过立法排除被保险人滥用保险制度之情形的前提下,破除在人寿保险领域内故意犯罪致死"不可保"之"迷思";同时,对"故意犯罪致死"在认定上采相当因果关系原则,限缩保险人得以免责之范围,以充分发挥人寿保险制度之社会经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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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启荣
- 《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中国保险法制30年高峰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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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保险法》第45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死"之免责条款,结合解释论与立法论,在对保险法理上所采之学说加以质疑,并深入分析"犯罪致死"之可保性的基础上,指出上述规定不仅因"故意犯罪致死"认定上易流于形式乃至泛滥,而成为保险人推卸保险金给付责任之工具,而且因违背"刑罚及于己身,罪不及他人"之法律原则及立法精神而有"株连九族"之流弊,进而主张未来立法修立贯彻若仅从维护社会公益的立场出发,在立法上采"全不赔"的政策,兼顾维护社会安宁及善良风俗之公益"之原则,在通过立法排除被保险人滥用保险制度之情形的前提下,破除在人寿保险领域内故意犯罪致死"不可保"之"迷思";同时,对"故意犯罪致死"在认定上采相当因果关系原则,限缩保险人得以免责之范围,以充分发挥人寿保险制度之社会经济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