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语言
立法语言的相关文献在1987年到2022年内共计2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语言学、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9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1370篇;相关期刊159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云南警官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七届全国语言文字应用学术研讨会、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8年学术年会等;立法语言的相关文献由176位作者贡献,包括殷树林、陈炯、赵微等。
立法语言—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1370篇
占比:98.26%
总计:11571篇
立法语言
-研究学者
- 殷树林
- 陈炯
- 赵微
- 刘永红
- 董晓波
- 万丽
- 刘大生
- 周菊兰
- 徐绮康
- 曾智勇
- 王文霞
- 苏小妹
- 余致纯
- 刘宇
- 刘素祎
- 刘迪梅
- 和万传
- 姜彩虹
- 宋世明
- 张建军
- 张燕
- 张玉洁
- 张雯雯
- 李吟
- 李鑫艺
- 杜广才
- 杜彩云
- 汪媛
- 王学梅
- 王建文
- 田荔枝
- 田萍
- 胡世洪
- 褚宸舸
- 贺音
- 赵景文
- 赵立新
- 邹玉华
- 钱长源
- 马庆株
- 黄气虹
- 丁世洁
- 于银磊
- 何家弘
- 傅翀
- 冯袁冰
- 刘哲
- 刘守军
- 刘昂
- 刘红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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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彦;
李梦媛;
蔡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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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文化的发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而语言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在我国法治文化的发展建设过程中,法律语言所扮演的角色不可忽视,与法治文化的关系需要得到重视。法治文化包括制度文化、精神文化、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的行为方式等多方面内涵,法律语言在法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发挥作用,包括立法、司法和执法等。立法语言是制度文化的直接载体,可以反映出制度文化的建设及完善情况;立法语言、司法语言和执法语言是法治精神的间接载体,能够反映出法律人的法治价值与法治精神;法律语言对公民理解法治文化和自觉遵守法律也会产生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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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丽莉;
周隆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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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活动是法治建设进程的开端,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重要的影响。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补充均离不开立法语言,立法语言是立法活动的记录,是立法成果的完整展示,立法语言的规范运用是科学立法的内容之一。当前,立法者愈发重视立法过程,法律术语含义更加精确严明,立法用句更加科学规范,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诸如语言内部结构不规范、准确性不足、语言不够简洁等问题仍然不可避免。现阶段我国立法语言的审查程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没有得到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采取加强立法语言法律法规的完善、听取公众意见、构建立法语言的审查制度、加强立法解释等措施,提升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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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树林;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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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抽取语料库中的所有的介词"对"和"对于",对其进行详细标注.将介词"对"的介引对象归纳为动作受动者、动作对待对象、所引导的介引结构分别修饰形容词性成分和名词性成分、表示"朝、向"、表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介词"对于"的介引对象归纳为动作受动者、动作对待对象、所引导的介引结构分别修饰名词性成分.结合研究的分析和立法语言规范化要求,分析了立法语言中"对"和"对于"影响我国法律文本规范性的问题.同时,就如何在法律文本和法律文书中规范使用"对"和"对于"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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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树林;
李依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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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态词"可以"主要有"条件""许可""建议"等三个基本义项,分别对应动力情态、 道义情态与认识情态.这三个义项在立法语言中均有体现,其中,"许可"义项可以从句义上分为"赋权许可"与"一般许可".在立法语言中,除了"条件"义项以外,"可以"的其他义项均能够表示授权性法律规范.在目前的立法语言中,"可以"的使用仍存在意义多元、功能复杂的情况;授权性法律规范的立法技术规范也不统一.从形式上对"可以"的不同使用情况进行功能上的分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类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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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树林;
李姝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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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在对我国现行的200部国家法律法规和200部地方法规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附录设置上存在的有实有名、有实无名和无实无名等三种情况.从内容上看,附录有四种类型:法律法规的过程性说明或与其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条文;法律法规所涉及的相关图案、项目表、价目表、计算公式、名物目录等;法律法规所涉及的相关名物、事项的说明;法律法规所涉及的重要名物、事项的规范.在归纳了现行法律法规附录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立法技术规范的视角提出了名称应统一为"附录",附录应立有规范的标题等七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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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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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的误区与匡正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公司法、破产法等商事特别法均未明确规定“清算义务人”主体概念,我国立法层面仅公司法在第一百八十三条提及“清算组”一词。针对清算组,我国学界通常称之为“清算人”,民法总则、公司法采用“清算组”的说法。为了与立法语言一致,本文统一采用“清算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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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树林;
文马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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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语言中的模糊现象不可避免.在区分"模糊"与"歧义""笼统"的基础上,通过对自建的当前我国立法语言语料库中的模糊现象进行穷尽性考察后可知,立法语言中的模糊现象可分为"表达上的模糊"和"内容上的模糊".其中"表达上的模糊"表现在名词、形容词和动词上;"内容上的模糊"表现在代词与助词上.立法语言中的模糊现象是法律简洁性的需要,也是法律周延性的需要.针对模糊现象带来的消极影响,从立法技术规范的视角,应通过"避免不必要的模糊词语""列举相关信息"或"条款补充""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手段,使模糊信息明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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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树林;
徐绮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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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基于自建的当代立法语言语料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我国当代立法语言中析取连词"或""或者"的使用频率,析取支的数量、长度、层次、性质和功能等进行了考察,结果表明:"或者"的使用频率约是"或"的30倍,国家层面法律中基本不使用"或";在析取支的数量、长度等的计量特征上,"或""或者"基本是一致的.当代立法语言中存在混用"或"和"或者"、混用"或""或者"和"和"等失范现象,文章从立法技术规范的角度提出应选用"或者"、应单用"或者"等规范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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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国胜;
白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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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的生命在于细节,立法语言的水平直接反映一个国家或一个时代的法治水平.本文尝试通过和内地立法语言进行对比,细致考察澳门中文立法文本中连词“或”和“或者”的选用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澳门中文立法语言的规范化问题.研究认为,澳门中文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工作应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客观性原则、动态性原则、研讨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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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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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基本成型,但当前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存在着立法语言精英化、职业化、模糊化、失范化倾向.针对这些问题,必须从健全立法语言审查制度、推进立法语言简明化等方面进行改进提高,推进立法语言的简明化、精确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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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妹
- 《第七届全国语言文字应用学术研讨会》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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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语言分为立法语言和司法语言."义务"类情态动词是立法语言中的核心词汇,本文以"义务"类情态动词为切入点,对香港、澳门中文本立法语言的现状进行比较.法律规范按照其行为模式可以分为三种,即授权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不同规范中使用的情态动词也不一样。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予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在香港、澳门“可、可以、得”都能表达授权性规范,建议逐步取消立法语言中用作义务情态的“可”和“得”,而代之以“可以”,这样不仅有利于术语统一,同时也可以减少歧义。强制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在大陆立法语言中多以“应当、必须”来表达,在香港、澳门立法语言中,“应”类动词和“须”类动词都可以用来体现义务性规范法定的强制意义,建议在这两类之中选择一个词语来表达“强制性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是命令当事人不能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大陆立法语言中一般用“不得”表达禁止性规范,在香港、澳门立法语言中,“不得”、“不可”都能表达禁止义,建议在立法语体中,表达禁止性规范的法律条文在情态动词的使用上统一用“不得”,“不得”表述对违法行为的禁止,语气斩钉截铁、不容置疑,更适合用在法律语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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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雄飞
- 《中国行为法学会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暨2008年学术年会》
| 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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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刑事诉讼法在司法适用中之所以问题重重,与其立法技术的欠缺有着重要关系。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体系上,应采取法律——释义一体;在立法模式上,应摒弃传统的微言大义,尽可能详尽必备;在立法语言表述上,不但要从正常理解法律的人的角度思考应该如何表述某一法条,更应该从别有用心的人在法条规定的基础上可能做出怎样的法律解释角度,思考怎样从语言技术上避免法律被“合理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