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法院裁判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13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中国共产党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1篇、专利文献877篇;相关期刊84种,包括人民检察、中国司法、政治与法律等;
法院裁判的相关文献由150位作者贡献,包括朱立恒、吕宁、娄奇铭等。
法院裁判
-研究学者
- 朱立恒
- 吕宁
- 娄奇铭
- 张元元
- 张志铭
- 徐小飞
- 杨玉泉
- 丁广宇
- 万玉晴
- 乔治·伯曼
- 于子茹
- 于春良
- 何帆
- 傅国云
- 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
- 冉小毅(文/图)
- 冯仑
- 刘作凌
- 刘学敏
- 刘小飞
- 刘星
- 刘禹
- 刘远征
- 刘飞
- 吕涛
- 吴洁
- 周一颜
- 周万里(译)
- 周强
- 孙万国
- 孙钟超
- 孙雯
- 宋晓旭
- 宋黎晓
- 宛风
- 宜研
- 尹安学
- 崔玲玲
- 干红光
- 广文
- 康赞
- 张东
- 张亮
- 张兆松
- 张力钊
- 张卫平
- 张吕好1
- 张坤世
- 张小红
- 张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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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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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诉讼请求是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违约金,本文对法院裁判中加速到期日的确定及违约金计算规则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以期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产生积极作用。一、案情简介A公司(甲方/出租人)与王某(乙方/承租人)于2018年11月29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约定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购进乙方所选择并指定的租赁车辆出租给乙方使用。合同另约定:一是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A公司,登记在A公司或其指定公司名下,租赁期届满,王某选择留购的,A公司或其指定公司配合转移车辆登记至王某名下。二是起租日为2018年11月29日,租赁期限为36期,每期租金43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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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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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筑业行业中的挂靠施工行为是《建筑法》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该行为发生于施工合同签订前,具有非常高的隐蔽性,涉及的内外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司法审判实践疑问也较多,本文结合笔者案件代理实务经验以及法院裁判规则,分析、总结了挂靠法律行为产生的部分疑难点,以期为建筑业企业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和践行企业合法合规性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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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小毅(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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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裁判是人们行为的指路灯。近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广,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选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然而,那些与民众朴素正义观相差甚远、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的诉求,自然不会得到法院裁判的认可。法律不会为成年人的明知故犯买单。新婚的支某不顾北京市水利部门的安全提示,跑到永定河冰面遛狗,导致溺水身亡。家属向相关水务管理部门索赔的请求,自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每一个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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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赞;
孙钟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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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漏判罚金抗诉审判监督【要旨】审判监督抗诉是检察机关针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进行抗诉,在未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应尽量维持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和稳定性。检察机关办理审判监督抗诉案件,要注重精准抗诉和案件效果,坚持履行审判监督职能与诉讼经济相结合的原则,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抗诉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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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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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住房贷款违约诉讼中,银行基于合同约定条款及借款人违约事实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或是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诉请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贷款本息,是行使《民法典》赋予的"约定解除权",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具体个案中,法院可能在综合考量借款人违约原因、还款意愿、生活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对相对弱势的个人借款人生存权益予以特殊保护,进而不支持银行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文从两则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提前解除案例出发,对实践中法院裁判观点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对银行防范化解相关风险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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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辉;
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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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的缺席判决制度,对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较大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暴露出其不足。在部分缺席判决的案件中,上诉率较高,二审改判率较高,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多,执行困难较大,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多,它极易消耗有限的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及公信力,影响了正义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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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巧绒;
舒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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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至今两年有余,观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起诉人“大获全胜”、案件地域性强、刑事案由分布丰富、诉讼请求多元等特点.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的案件领域、适用要件、能否适用调解、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等重大争议问题展开分析,主张通过立法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并作出类型化规定,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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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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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免证事实的反证标准进行了“足以反驳”和“足以推翻”的划分,“足以推翻”形成心证的反证标准比“足以反驳”要求高。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2020民事证据规定》”)对《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反证标准为“足以推翻”的免证事实仅保留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和“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两项,这就为否定生效裁判或者公证文书所确认的事实,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正确地理解与适用反证标准为“足以推翻”的这两项免证事实的证据规则有着现实的必要性,有鉴于此,本文以法院裁决、公证文书为视角浅议该两项免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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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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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对免证事实的反证标准进行了"足以反驳"和"足以推翻"的划分,"足以推翻"形成心证的反证标准比"足以反驳"要求高.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2020民事证据规定》")对《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三条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反证标准为"足以推翻"的免证事实仅保留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和"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两项,这就为否定生效裁判或者公证文书所确认的事实,设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正确地理解与适用反证标准为"足以推翻"的这两项免证事实的证据规则有着现实的必要性,有鉴于此,本文以法院裁决、公证文书为视角浅议该两项免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