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改革
民事司法改革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18年内共计6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环境保护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437篇;相关期刊27种,包括山东警察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8年会与学术研讨会等;民事司法改革的相关文献由60位作者贡献,包括齐树洁、凌永兴、冯静等。
民事司法改革
-研究学者
- 齐树洁
- 凌永兴
- 冯静
- 刘敏
- 崔金星
- 徐昕
- 袁秀挺
- 陈娇莹
- 齐树洁12
- 伊文嘉
- 何俐
- 刘利红
- 刘未来
- 刘永强
- 刘荣军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
- 吴国强
- 周一颜
- 周成泓
- 周洪江
- 周湖勇
- 娄建英
- 张卫平1
- 张卫平123
- 张榕
- 彭长江
- 彼得·哥特瓦尔德
- 曹志勋
- 李敏
- 李明哲
- 李浩
- 李论
- 李辉东
- 李雅囡
- 杨邑新
- 林剑锋
- 江伟
- 汤维建
- 温新杰
- 王安
- 王建源
- 王毅通
- 王美琼
- 王铁玲
- 王霞
- 石达理
- 程翔
- 葛颂华
- 许俊强
- 许林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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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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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这几十年中,民事司法改革显然就是民事司法的一块试验田,而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通过这块社会试验田,取得了丰厚的成就。成就的取得,主要是通过改革发现并提出了在原有的司法制度中尤其是民事司法方面所存在的实实在在的问题,通过实践,我们去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和对策。在这一方面,法院和检察院应该是有所作用、有所成就的,也进一步地把改革当中的经验成果提升为制度规范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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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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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论1978年迄今,我国的改革开放走过了40年艰辛、复杂、迂回曲折的历程。这也是一段交响诗般的历程。正是这一改革开放的壮举,才有了我们今天所有的进步和成就。改革开放对於我国社会的发展无疑是革命性的。由此,导致我国社会地覆天翻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观念等方面,也体现在法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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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得·哥特瓦尔德;
曹志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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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作者作为当年设计德国审级制度修改的主要立法专家,在其撰写的学界建议意见发表20年后,以本文重新审视了当年司法改革制度的后续进展、实效与不足。一审的诉讼效率虽然从数字上看确有提升,但是其实现主要源自对以正式开庭为代表的程序保障程度的减损,一审程序的功能和其中的法官职权行使并没有如预期般增强。从功能上将二审程序向事后审转变的目标得到基本实现,但是二审程序受一审事实认定约束的原则仍有较多例外,比如二审法院何时有权自行认定事实和攻击防御方法例外的不失权的问题值得关注。司法改革最初规定的、通过不可上诉的裁定随时可以书面驳回上诉的做法遭到普遍质疑,虽然立法者在十年后已做出补救,但修正的实际效果仍十分有限,可以考虑彻底废除本条规定。如今普遍适用各类案件的许可上告制在改革后使最高普通法院面临案件激增的压力,更宜通过提高最低不服标的额或减少合议庭人数来缓解。三审程序也应当承担个案救济的功能,应当直接将出现个案错误规定为上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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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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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治经济与司法公正,我发表下面三点看法。第一,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是良法之治,制度、规则和程序之治。市场经济主体包括公司、工厂、商店等的权利义务,由法律加以规范,依法自由自主运作,公权力不得加以干涉。公权力机构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对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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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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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讼费制度概述讼费(costs)是指当事人因争讼行为而支付的费用总和。广义上的讼费涵盖了诉讼程序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狭义上的讼费仅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中,受到法院承认并且有可能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处得到补偿的那部分费用。在各国的司法制度中,讼费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德国的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实施具体的诉讼行为而负担的直接支出,包括以下几项:(1)法院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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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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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我国当下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侧重于具体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却忽略了民事程序法律之间的制度性联系。导致的具体结果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修补式立法与修法,呈现给人的印象就是,民事诉讼的修改"碎片化",缺乏系统性的内在逻辑:哪项制度不合时宜,即行修改,完全不考虑总体制度的体系化。由于制度之间缺乏必要的自洽性,或者说制度间缺乏应有的理论的引导,导致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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