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暴力袭击

暴力袭击

暴力袭击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2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外交、国际关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8篇、专利文献664篇;相关期刊103种,包括国际展望、法制与社会、人民公安等; 暴力袭击的相关文献由112位作者贡献,包括王春燕、段甜甜、黄庆贵等。

暴力袭击—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8 占比:16.16%

专利文献>

论文:664 占比:83.84%

总计:792篇

暴力袭击—发文趋势图

暴力袭击

-研究学者

  • 王春燕
  • 段甜甜
  • 黄庆贵
  • 丁学文
  • 严剑漪
  • 乌特·艾尔哈特
  • 代维
  • 任昌娟
  • 何燕芸
  • 佚名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杨洋
    • 摘要: 近年来,交警辅警执行职务期间被犯罪嫌疑人暴力袭击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采用特别残忍手段实施报复,挑战法律权威,危害社会稳定,反映出当前一线交警辅警执勤执法环境严峻复杂,伴有高度的危险性和不确定性。为有效遏制此类案件发生,降低交警辅警遇袭伤亡数,本文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暴力袭警典型案件进行剖析,分析案件特征,查找暴露出的问题,并就如何防范应对提出对策建议。
    • 刘薇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袭警罪的规定旨在保护警察执法权和警察人身权,维护警察的执法权威,提升警察的职业荣誉感,但适用不当会造成警察执法权的扩张。适用袭警罪,要注意以下问题:并非所有警察都属于适格主体;只有直接针对警察人身的有形力才为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要做双重标准的理解;辩证认识“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 丁学文
    • 摘要: 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警察行为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阻碍警察执法行为在暴力范围、罪名适用、是否从重等方面有明显区分。暴力袭击在含义上仅指对人暴力,在类型上包括直接对人暴力和间接对人暴力,在暴力程度要求上应坚持“通常情况下会危及警察人身安全”这一标准,但并不需要实际造成警察人身伤害后果。暴力袭击正在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应构成袭警罪而非妨害公务罪。驾车逃逸拖拽民警行为属于暴力袭击手段,无论是否造成警察伤害后果,均应构成袭警罪而非妨害公务罪。
    • 徐培武
    • 摘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警察执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警察受阻扰、受威胁甚至遭受暴力袭击等情况。如何应对暴力对抗执法,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亟需研究的问题。本文从近几年发生的暴力对抗执法案件出发,分析当前警察所面临的暴力对抗执法的现状及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暴力对抗执法的策略,以期在警察执法过程中遇到暴力对抗执法行为时能够准确地辨明违法级别,便于选择合理的应对策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自身和群众的安全,捍卫法律尊严和执法权威。
    • 简雯琪; 赵杨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277条第5款新设袭警罪,开启了暴力袭警单独成罪的刑法规制模式。从法教义学的角度对袭警罪进行再审视,以法益侵害为基础,厘清袭警罪的保护法益进而明确将袭警罪划为具体危险犯以实现解释和实践层面的周延。袭警罪中的“暴力”的解读应坚持狭义暴力说。“暴力”的程度判断标准围绕具体危险的创造,不以达到轻微伤以上的后果为入罪标准,也不排除对重伤、死亡后果的评价,“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的程度则以至少可能造成重伤为标准。
    • 刘森
    • 摘要: 袭警罪的实质侧面即保护法益是人民警察的公务,其形式侧面即构成要件需要区分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在客观方面,暴力袭击应采取“狭义暴力说”且强调袭击的突然性,判断人民警察职务行为合法性应兼采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辅警与人民警察共同执行公务时应视为人民警察;在主观方面,袭警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认识错误应区分事实错误和违法性错误分别处理。在罪数关系方面,对于行为人的消极挣脱行为以及轻微暴力袭警行为不应定罪,而该罪与妨害公务罪是包容的想象竞合关系,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不能简单认定为想象竞合,应根据危害结果具体处理。
    • 摘要: 【案例】某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找到被执行人张某依法执行生效判决。然而,张某拒不配合并试图逃跑,逃跑过程中还用剪刀刺伤了法警右臂。案发后,张某主动赔偿了法警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法院认为张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暴力袭击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张某已经认罪认罚,并获得了受害人谅解,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 宋佳宁; 李璇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单独增设了袭警罪,此前学界关于暴力袭警行为是否独立成罪的争论也告一段落。作为此次《刑法修正案》的亮点,它积极回应了暴力袭警案件不断攀升的现状和社会上严惩此类行为的呼声,具有重要意义。刑法对暴力袭警行为的治理模式也完成了从依照妨害公务罪第一款从重处罚到设立袭警罪进行单独规制的转变,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公务保护与人权保障,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价值取向。基于上述修订,也应就暴力袭警行为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重新审视,具体包括袭警罪中“暴力袭击”的行为和程度认定、“行为对象”范围界定、以及对于“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判断等。
    • 孟凡具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袭警罪成为司法实践中适用率最高的新罪名,为打击暴力袭警行为,维持警察执法秩序,维护社会安全,捍卫我国法律尊严提供了刑法依据.同时,审判实践中对袭警罪的法益保护、犯罪构成、刑罚裁量、罪名关系存在不同认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力推进的背景下,既要对暴力袭警行为从严惩治,又要对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从宽处理,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发挥袭警罪的法益保护和人们基本权利的保障机能.
    • 杨滨蔓
    • 摘要: 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罪名,袭警罪在行为对象、行为手段、量刑情节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宜明确袭警罪行为对象包含辅警,行为手段是具主动攻击性、人身伤害性、临时突发性、即刻实现性的强制有形力,基本类型是抽象危险犯,而加重类型是具体危险犯。警察履职完结情况,需视工作整体是否形成闭环而定,排除内部事务性工作。袭警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存在竞合时,根据竞合内容是袭警罪基本类型或加重类型,采用补充关系或特别关系原则处理。行为人实施暴力袭警行为时的醉酒状态,以及警察执行职务的瑕疵行为,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察。溯及力问题应立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法中法定刑较轻的妨害公务罪予以处罚。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