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24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46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4788篇;相关期刊166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等;合同解除权的相关文献由271位作者贡献,包括张萌、马媛媛、万崇等。
合同解除权
-研究学者
- 张萌
- 马媛媛
- 万崇
- 偶见
- 刘志学
- 唐战立
- 崔甜甜
- 崔龙芳
- 张学文
- 张成国
- 张秀
- 梁燕
- 欧当当
- 贺波
- 邢玉霞
- 马春元
- 魏康琪
- 丁吉生
- 严冬晖
- 于华钦
- 代琴1
- 任以顺
- 伍治良
- 伍载阳
- 何丽敏
- 余蚕烛
- 侯雪峰
- 俞梦睿
- 冯曦泽
- 冯秀艳
- 凌永兰
- 刘京柱
- 刘伟
- 刘俊1
- 刘哲玮
- 刘媛媛
- 刘学在
- 刘宏立2
- 刘建
- 刘建功
- 刘月红
- 刘浩
- 刘牧晗
- 刘玉新
- 刘琰 符东杰 谷昔伟
- 刘耀宏
- 刘艳驰
- 刘超
- 刘静辉
- 包永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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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众;
胡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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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约方是否应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始终是学术界、实务界探讨和分析的重点,并且没有统一的定论.合同解除权是取消合同双方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传统理论来看,都认为解除合同权属于遵守合约的一方,但是在社会现实中违约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这一情况已经出现,如果合同的实际履行已经没有任何意义或者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可以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且具有正当性.对此,本文分析合同解除权功能定位、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可行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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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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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涉及普通合同解除权之行使争议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但实践中不少法院将其误识为形成之诉。在判决主文的表述上,错误采取形成判决的方式来处理合同解除问题的案例极为普遍。诉讼上行使合同解除权时,解除效果的发生与否,仍应遵照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原告撤回诉讼的,其行使解除权的实体法效力不因诉的撤回而受影响。诉讼中原告将解除合同的请求变更为继续履行等其他请求时,关于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应根据解除意思是否已经到达对方以及是否符合实体法上解除权行使的要件进行判断,法院应当审查变更诉讼请求之前是否已经产生合同解除之私法上效果,并对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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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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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契约严守原则,合同当事人通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若未约定解除权,则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当租赁房屋无法居住使用时,承租人可能因为经济方面原因而拒绝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解除权,这严重威胁承租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甚至社会公共安全。通过对租赁合同解除权现有法律规定的梳理,分析在危房租赁的情形下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法律适用路径以及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避免房屋倒塌危及人身安全,同时保持租赁双方利益的均衡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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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海;
韩鸿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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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合同能源管理进行了充分肯定。合同能源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有助于提升节能效率。但是,合同能源管理民事纠纷在“十三五”期间呈持续增加态势,严重影响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通过梳理和分析312个有效案例,发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存在节能量核定主体不明确、用能方不履行给付合同款项义务、用能方滥用合同解除权、长期性导致合同难以完全履行等问题。为了实现“十四五”期间的节能目标,应当通过明确节能量核定主体及其义务、强化合同款项支付约束机制、完善合同解除适用规范、克服长期性引发的合同风险等措施,有效解决合同能源管理民事纠纷,积极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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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齐;
潘慧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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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告登记权利性质不明,兼具债物两性,面临破产法上适用的难题。首先明确预告登记性质,区别预告登记本身与经预告登记权利的性质。由于预告登记法律适用障碍,破产实践中预告登记权利人往往得不到保护。明确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地位,从预告登记破产保护效力的法理基础分析该制度实行的合理性,发挥预告登记的消极对抗效力限制破产管理人合同解除权,探究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的有效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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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鹏;
钟亚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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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该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就是保险法理论上通常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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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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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使合同解除条件在立法上更加完善、规范,司法上更加适用、更易操作,已成为我国目前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问题。检索《合同法》九十四条,将案件地域分布情况,案件结案情况,法院支持确认合同解除诉求的情况进行归纳。通过案例的形式列举风险负担规则与法定解除权的适用冲突,默示预期违约认定标准模糊,催告的时间、内容效力认定不明确,并对定期行为与非定期行为法律区分适用不清晰等问题加以分析与完善。揭示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情况、判决要点及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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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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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破产程序中的待履行合同“涤除”问题,在本源上是破产财产归集问题,应借助破产财产的抛弃规则进行处理。即破产债务人于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能否被纳入破产财团中,需进行计算。待履行合同的特殊之处仅在于:破产债务人享有权利以其履行自身债务为前提,且此种履行受破产法之比例清偿定位的限制。我国立法直接赋予破产管理人解除权,且导致破产债务人违约时,管理人仍得解除,有违破产法须尊重非破产法规范的基本原则。在域外立法例中的“拒绝履行”模式下,管理人仅对是否继续履行进行选择,即衡量何者更为有利。这一立法模式既是对问题本源的回归,又未突破破产法的内在逻辑。我国立法应由“解除权”模式变更为“拒绝履行”模式,破产管理人仅得在继续履行与拒绝履行间进行选择。限于破产法对全体无担保债权人比例清偿的基本制度定位,管理人选择拒绝履行后,相对人不得基于合同法要求管理人继续履行,仅得申报债权,参与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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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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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未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行使期限,该权利是否应当受期限限制以及期限长度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为严重的“同案异判”现象。文章通过研究大量案例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了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法律性质、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善工会监督职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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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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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从单纯的由守约人行使,发展到在特定情况下,违约一方也可以享有某种解约权。原《合同法》第110条仅仅规定的是守约方履行请求权排除的情形,并未进一步对陷入合同僵局情形的解决措施加以规范。所以《民法典》580条第二款在原《合同法》110条的基础上,增加第二款,实则明确了在陷入合同僵局情形下违约方可以提出合同解除权的法律权利。事实上,通过研读司法案例会发现,支持违约方可以提出合同解除权的请求早已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应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1] ”在司法实践中开创了对违约一方解除合同的先河,也引起学界对于违约方合同解除合理性的思考从而推动了《民法典》580条第二款的制定。可以说,《民法典》对原《合同编》110条的变动是合理的回应了司法实践出现的判决违约方解除的情况,为法官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判案说理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有效的避免了法官找法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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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儒靓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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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企业改制引起的一系列经济现象,对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作了粗浅的探讨,因为逃废金融债务的发生,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信用秩序,造成社会信用资源流失,而且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在金融债权维护与逃废金融债务的博弈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空白和漏洞,导致金融维权步履艰难。如何完善有关企业改制、破产和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加强金融维权相关法制建设,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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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儒靓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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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企业改制引起的一系列经济现象,对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作了粗浅的探讨,因为逃废金融债务的发生,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信用秩序,造成社会信用资源流失,而且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在金融债权维护与逃废金融债务的博弈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空白和漏洞,导致金融维权步履艰难。如何完善有关企业改制、破产和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加强金融维权相关法制建设,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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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儒靓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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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企业改制引起的一系列经济现象,对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作了粗浅的探讨,因为逃废金融债务的发生,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信用秩序,造成社会信用资源流失,而且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在金融债权维护与逃废金融债务的博弈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空白和漏洞,导致金融维权步履艰难。如何完善有关企业改制、破产和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加强金融维权相关法制建设,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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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儒靓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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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企业改制引起的一系列经济现象,对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作了粗浅的探讨,因为逃废金融债务的发生,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信用秩序,造成社会信用资源流失,而且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在金融债权维护与逃废金融债务的博弈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空白和漏洞,导致金融维权步履艰难。如何完善有关企业改制、破产和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加强金融维权相关法制建设,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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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儒靓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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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企业改制引起的一系列经济现象,对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作了粗浅的探讨,因为逃废金融债务的发生,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信用秩序,造成社会信用资源流失,而且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在金融债权维护与逃废金融债务的博弈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空白和漏洞,导致金融维权步履艰难。如何完善有关企业改制、破产和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加强金融维权相关法制建设,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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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儒靓
- 《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
|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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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企业改制引起的一系列经济现象,对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作了粗浅的探讨,因为逃废金融债务的发生,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信用秩序,造成社会信用资源流失,而且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在金融债权维护与逃废金融债务的博弈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空白和漏洞,导致金融维权步履艰难。如何完善有关企业改制、破产和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加强金融维权相关法制建设,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