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废物进口案件可分别构成刑事和行政案件。针对复杂案件罪与非罪的界定,对于因主观故意方面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将是否构成犯罪提交司法机关认定是穗妥之举。进口废物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目前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处罚幅度的规定跨度较大,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此类行政案件建议应对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的不同行为要厘清责任,应了解清楚是认定为数个独立行为分别处罚,还是认定为连续行为合并处罚,并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确定处罚比例。对冒用他人废物进口许可证,并冒用其他企业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类废物的,建议认定为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达到刑法起刑点的符合走私废物罪的构成特征;关于对未经许可擅自进口自动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如当事人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申报不实或未申报,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已构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3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对不符合国家环控标准(夹杂物超标)的固体废物如何处理问题,如当事人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律义务,主观并无过错,海关不应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由监管部门予以退运,不再移交缉私部门处理。对进口废物刑事、行政案件的转化要及时启动,缉私民警在办案过程中要探索和践行"一警双权,一案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