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服务型政府建设离不开合法的政府信息公开,而合理的处罚公开更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其涉及私益与公益之间复杂的利益衡量。广州"区伯案"再次将处罚公开与否的问题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对此应当从实证法、法理与情理的"三维角度"进行全面考量,首先有规范虽未明文赋予处罚公开的法定权力,但基于灵活高效的理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亦以兜底性条款赋予了行政机关对部分处罚信息公开的裁量空间;其次行政裁量权必须合理正当运用,而此客观标准在于私益与公益的合比例性,因而需要对案涉利益进行多层解构及价值考量,保障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与实效性;最后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民众利益和修复受损的法律秩序,而非打击违法行为的严厉手段,行政机关理应通过法益衡量的方式合理运用处罚公开的法定裁量权,遵循比例原则,不宜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