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不法论领域的客观主义共识意义有限,由于在刑法机能与刑罚意义上的观念存在分歧,现今在不法论领域并未也难以形成客观法益侵害或危险为不法成立所必需的共识,也难以由此直接得出未遂犯的处罚依据或处罚范围。"危险结果"本身并不具有处罚的重要性,未遂犯的处罚依据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故而无法由此直接得出对处罚范围的应然要求,对于未遂犯处罚范围的标准的评价应着眼于社会现实。由于不同学说确定的处罚范围差异不大,且差异可以缓和,故而出于在诉讼中明确限制刑罚权范围的考虑,应该以客观的危险结果作为确定未遂犯处罚范围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