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包括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四要件说乃英美法系特殊条件下对于海难救助要件所做出的狭义的定义,而三要件说摒弃了"有效果"这一要件,认为"有效果"不应认定为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而仅仅是救助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认定标准.不难看出,其所秉承的是广义的海难救助的概念.笔者认为,广义上海难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救助行为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标的为法律所认可;被救物处于危险之中."自愿"原则这一传统的构成要件,亦非广义的海难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自愿原则对于构建海难救助主体法律制度乃至确定救助人的报酬请求权却有着重要意义.广泛借鉴了学界的观点,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以国际公约及英美法为基础,综合考虑中国法律的特点,首先对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以海难救助中的"自愿"原则为基础,试图建立起海难救助主体法律体系的轮廓,最后,以此为框架,对各类型的海难救助主体的报酬请求权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