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TRIPs的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与国际接轨的良好成绩,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也一再得到确认。但基于知识产权客体所承载的社会义务以及国际人权公约对知识产权人权属性的基本定位,国内亦有相当的学者提到了知识产权的公权属性或者其“公权化”的倾向,本文认为,所谓公权与私权,不过是权利在不同法域的称呼,而其实质区别首先体现在不同法域中对主体属性定位的差异。在宪法学的视野中,作为宪法基本权利而存在的知识产权,首先表现为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对应于有限政府的需求;其次,知识产权的产生以公民的思想自由与表达自由的享有为前提,宪法的规定确保了主体的人格独立;最后,知识产权在宪法中应当回应人权的需求,在实现人类共存中进行有限度的“分享”。只有在宪法中对知识产权进行准确定位,才能正确指导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构,为知识产权的私法与公法保护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