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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国家预防灾害培训体验和法制保障论坛

首届国家预防灾害培训体验和法制保障论坛

  • 召开年:2014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4-12-29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民盟中央法治委员会;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会议文集:首届国家预防灾害培训体验和法制保障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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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核灾害的应对重在预防.按照灾害的三分法,核灾害属于环境灾害,基本不具有自然属性而有着相当强的人为可防、可控性.通过对气候变化对核灾害风险的影响,提出了应对制度的立法理念应从减轻灾害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同时指出减轻灾害风险的应对制度内容创新,包括核设施选址必须夯实程序的整体性,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制度必须补充发展权补偿的内容,防灾规划必须在体系完善基础上“融入主流”,核灾害具有长久性、严重性和致命性,适应气候变化的核灾害应对制度变革,即依据变化的外部条件而谋求适应性的变革,需要构建“有机一适应型”的组织关系,需要权威,也需要领导。
  • 摘要:本文拟首先对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现状作一宏观性的考略,然后在此基础上归纳出近年来我国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所呈现出的基本特点,最后着重防治我国的安全责任事故之刑法对策提出应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以人为本的理念,应着力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注意运用好其从严的一面,应始终坚持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治理安全责任事故犯罪应当打出“组合拳”。
  • 摘要:洪水灾害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主要自然灾害之一,全球每年均有不少国家或地区遭受洪灾侵袭,通过总结美国洪水保险立法的沿革与经验,分析了中国出台洪水保险法的必要性与法理基础,指出构建我国洪水保险法应将洪水保险界定为一种具有政策性因素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并在其实施中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洪水保险的推行应坚持低保费、低保额、广覆盖的承保原则,应不断更新、完善洪水保险的配套法律机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以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货等新兴金融工具方式将特大洪灾风险进一步分散、转移到具有更强风险承受能力的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去,也利于一个多层次洪灾损失分担机制的早日形成。
  • 摘要:通过对防灾减灾工作法体系的构建现状的分析,总结了其法规制能力所存在的欠缺,同时总结了防灾减灾工作法律体系与刑法、民法之间的衔接问题,为防灾减灾法体系的研究提供了参考。
  • 摘要: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136条的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存储、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的设立对于打击司法实践中危险物品肇事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对理论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如本罪的主体是否为特殊主体,单位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进行研究,并对“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含义进行了详细阐述,为该项法律的研究提供了借鉴。
  •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破坏强度大,损失严重.通过对我国巨灾保险发展迟缓的原因的探究,根据国际巨灾保险法立法经验的借鉴,提出了构建我国巨灾保险立法应尽快出台专项的巨灾保险法,将巨灾保险界定为一种带有政策性因素的商业保险,应积极尝试以巨灾保险基金、发行巨灾债券等方式来分散巨灾风险的建议。
  • 摘要:乐善好施、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汶川地震给灾区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举国同悲之余,社会各界给予了灾区人民大量的慈善援助,许多志愿者奔赴灾区.这一切让人感动之余,也让人们看到了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善款使用的透明和公平,越来越为公众所关注.通过从汶川地震中反映出我国慈善事业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慈善立法的现状,提出我国应尽快出台《慈善法》,明确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组织监管角色,明确民间慈善组织的独立法人地位,立法中明确对慈善捐赠的监管主体并赋予其执法权等方面的立法构想。
  • 摘要:长期以来,人民法院一直将防灾文化法治宣教摆在重要位置。各地法院在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载体、追求活动实效等方面创新不断,硕果连连。本文选取S省H市法院为分析样本,总结了法院从事防灾文化法治宣教的突出问题,通过探究造成这种现象的内在原因,提出了实现人民法院防灾文化法治宣教的现实路径,包括科学引领,端正干警对防灾文化法治宣教的认识,因地制宜,凸显防灾文化法治宣教的地方特色,植根当地,拉近防灾文化法治宣教与民众的距离等方面。
  •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灾害发生原因的探究,灾害威胁时时处处存在,并且会不断在事关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上敲响警钟。所谓超大视野,在当前就是着眼于民族复兴的根本大计,笔者认为政策取向应该是缘于灾害但远远超越了灾害的制胜点,以充分的科学精神应对天灾,以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消除人祸,以人本信念促进社会和谐,在国家层面上,应对灾害的大政方略从宏观到微观是一整套复杂的体系,关键性的前提是要具备超大视野。在超大视野下来审视,会发现灾害与人类有共生关系,应对灾害隐藏着民族进步的独特密码,关于灾害问题的政策拣选必须在正确按动这个密码上用足工夫。
  • 摘要:顾名思义,应急处突就是针对突发性事件,依法(依照应急处突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在这个法律系统中,《宪法》是根本,《警察法》是基础、《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综合性基本依据,《刑法》和《治安处罚法》是重要实体依据,《刑事诉讼法》重要程序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使用武器警械的具体操作依据,《戒严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等其他规定都是整个法律系统中处置特殊事态的具体操作依据。
  • 摘要: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系问题是近年来国际谈判的焦点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和《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分别从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规范森林保护和可持续性森林管理.发展中国家减少森林砍伐和森林退化的碳排放(REDD)机制的设计和实施决定了如何进行森林保护以应对气候变化,同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分析了REDD机制和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系,指出REDD机制在缓解气候变化和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既有效益,又有风险,然后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探讨了气候变化背景下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在UNFCCC和CBD框架下的国际法规制,最后对REDD和森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法规制作了进一步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
  • 摘要: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一个主要标志和保障,公共危机管理也必须依法进行,使政府危机管理和救援的各项行为和权力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以实现政府危机管理和救援的法治化.应急法律法规是有效化解公共危机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通过从美国、欧洲、俄罗斯、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法律体系建设现状的分析,提出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必须实现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的法治化,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公共危机应急管理和救援,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救援的立法,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
  • 摘要:国是一个自然灾害种类多、涉及地域广、灾害防范体系薄弱的国家。在我国建立全民自然灾害预防教育体系既是必要之举,也是必须之行。通过对全民自然灾害预防教育原则的总结,提出了该教育体系构建需要以多元为主体,充实教育内容,创新教学手段,指出自然灾害不能明确预见和避免,但是却能为人类所认识、预防和抗击。建立全民自然灾害预防教育体系着眼于通过教育的方式最大程度地使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以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和已有的文明成果。我国在全民自然灾害预防教育体系的建立上任重道远。
  • 摘要:美国是干旱多发国家,政府对干旱防治高度重视.通过对美国干旱政策法律体系的介绍,总结了国家以及州层次上干旱法治建设状况,同时从风险预防的角度总结了美国应对干旱的主要工具,指出美国在干旱的防治原则上,由以危机管理为主的应急治理模式转向以风险预防为主的风险治理模式。在干旱的风险预防理念、干旱的风险传播和干旱的风险管理等方面都值得思考和借鉴。
  • 摘要:通过探究环境与灾害的关系,分别从环境安全、预防、效益、公平等方面总结了灾害防治中环境法价值的体现,提出构建灾害防治体系应当遵从局部与整体统一原则,系统性原则,预防为主原则,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角度着手构建我国灾害防治体系,明确二者的良性互动,既能够保护环境,减少灾害发生的频率和严重性,又能够直接或间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公众提供一个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和生产环境。同时,灾害防治还要反映出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关系,以研究安全科学、环境科学和灾害学为基础,在横向机构上由不同内容的法律规范形成的若干部门法规组成,在纵向结构上由不同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层次构成,最终形成严密、科学、完整、协调一致的一套体系。
  • 摘要:地质灾害指地球在发展演变的过程中,由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我国地质灾害有三十多种类型,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所指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通过对我国地质灾害防治现状及制度缺陷的分析,并与国外同类法律进行了对比,并分别从地质灾害防治行政管理法制和地质灾害防治保障制度两方面提出了法律完善对策。
  • 摘要:玉树地震救援工作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内最为成功的应急处置典范之一,在汲取汶川地震应急处置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灾后重建法治保障的路径,今后将进一步完善我国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完善建筑物抗震标准制度,设立抗震标准登记和备案制度,大力提高农村地区,尤其是西部贫困地区农牧民住宅的抗灾水平,从而将自然灾害防范体系落到实处。
  • 摘要:通过总结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现状及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环境知情权法律保护的对策需要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法律体系,建立独立的信息发布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反馈机制,有必要建立信息报告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按事故级别分类管理和按信息报送阶段分类管理两种。按信息报送阶段分类管理是指,将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 摘要:根据农业发展面临的国内外新情势,笔者认为我国农业生产系统迫切需要一种兼具风险责任社会化和及时救济,并且符合“绿箱政策”支持规则的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通过对该制度内涵、特征以及理论基础的分析,提出构建我国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需要加强并逐步完善环境法制体系建设,获得政府支持,完善程序保障机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农业生产活动所面临的环境风险不仅很大,而且较为特殊,又不可能纳入环境责任保险体系加以保障,但这类风险若缺乏转嫁渠道和保障机制,又必然影响到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进而波及经济发展全局。因此,运用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方式来解决这类风险,显然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它不仅会进一步推动我国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对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利益的维护亦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
  • 摘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预防灾害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预防灾害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几年来,相关部门制定了一整套应急预案,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建立;出台了许多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预防灾害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通过对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取得的主要成效的分析,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今后进一步加强预防灾害工作要制定配套制度时研究解决,从而确保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生存发展和正常运行,在有关配套制度中规定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具体补偿主体和标准等立法对策。
  • 摘要:通过对 "社会—技术体系"视角这一概念的解读,北京市的“十二五”应急体系发展规划从建立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应急体系的高度,提出了到2015年的整体建设目标,即构建具有首都特色、国内领先、适应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建设进程需要的、比较健全的现代应急体系。其中,不断提升应急准备、综合防范、快速反应、恢复重建、基层应急、社会参与、城市安全运行、巨灾应对和科技支撑等这九大应急能力,是北京市“十二五”应急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加强这九大能力建设的目的是使突发事件应对效率持续提高,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全面降低。
  • 摘要:近些年来,我国成为各种灾害易发国家.不可避免地,各种灾害会造成众多受灾人口.他们其中有部分就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它一般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包括儿童、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后者是指少数民族、贫困者、失学者、失业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如何在预防和处置灾害法律体系中考虑到弱势群体的权利并对其进行制度设计,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在法理层面树立保护弱势群体的正确的价值观。防灾法律体系中弱势群体保护的法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层次性的主次分明、相互协调的统一体。笔者认为,可以以树形结构形象地展开论述:人权是树根,平等是树干,秩序是树枝,利益是树叶,而相关的法律规范则是果实。总之,从法价值的角度认识弱势群体保护的原因、作用和意义,理清其中的逻辑结构和相互关系,不仅可以通过直接作用于立法意识和技术来提高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的质量,而且对处于国家转型时期的社会主义法治系统的价值取向有所启示。
  • 摘要:当前,我国民企突发性破产事件的发生频率与危害已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民营企业突发性破产事件的频频发生不仅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而且极易引起重大群体性、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发生,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针对目前基层政府在应对企业突发性倒闭公共事件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突发性倒闭事件的预警新机制要建立民营企业经营突发性倒闭危机预警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评估企业倒闭风险,设立预警监管机构确定企业风险评估等级,建立预警信息采集机制,确保企业经营危机信息的准确性,为预防企业突发性倒闭引发的社会矛盾,应构建政府部门预警管理联动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 摘要:突发性事件处理预案暴露出我国基层政府存在上述严重问题的同时,也折射出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已制定的应急预案未能进行充分有效的演练、评估与检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善于科学总结评估”是防止重蹈覆辙的前提和基础。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政府构建突发性事件处置功效评估机制需要建立和完善突发性事件危机管理评估法律法规,建立突发性事件处置功效评估专家库,制定突发性事件处置结果功效评估考核标准与责任追究制度,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效率,推动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迈向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的轨道,不断提升基层政府在综合应对突发性事件中处置风险的成效。
  • 摘要:灾害同人类社会发展相生相伴,人类在享受征服自然带来快乐的同时,也承受着许多灾难的考验.我国重视灾害防治工作始于SARS时期,并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灾害防治体系.本文通过对我国灾害防治法制建设的成就与不足进行了总结,并通过与国外相关法律建设进行了比较,总结了我国法律的欠缺,并分别从我国灾害防治基本法律体系、应对法律体系、行政管理法律体系三方面提出了完善措施。
  •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通过探究从生态保护和法律视角研究生态保护与减灾防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对建设生态文明法治的重大现实意义,本文试图在可持续发展的架构下建构自然灾害预防的生态保护法研究视角,总结了我国以生态保护预防自然灾害的应对路径的现状和问题,指出无论从“可持续减灾”—灾害科学迈向可持续发展科学的理论路径寻源,还是从“应急”减灾防灾迈向“综合”减灾防灾、“生态”减灾防灾的管理路径求证,从生态保护法的视角研究自然灾害的预防都是必然和有效的社会手段。
  • 摘要:中国是世界上灾害多发的国家之一.各类灾害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灾害防范应对形势愈加严峻复杂.本文即主要通过借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对国际减灾立法调查研究得出的结论,检讨我国现行防灾减灾立法现状,总结了该项立法工作的构成要素包括政策、财政分配、政治权威等因子,试图对我国建立综合减灾立法的未来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 摘要:开展灾害应急的社会参与是聚集全社会力量,形成灾害应对强大合力的必然选择.新型灾害应急机制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全、动员渠道广泛、覆盖城乡的社会组织动员体系,争取包括各级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宗教组织、家庭和个人在内的社会各阶层和广大公众的支持和参与,促成传统动员体系与新兴动员体系的优势互补,创造全社会协调一致、通力合作的局面,共同对抗并战胜灾害紧急状况.通过对提倡社会组织参与灾害应对的时代背景的介绍,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灾害应急的严峻形势与社会组织法治化参与的滞后,提出了社会组织参与灾害应急法律对策体系首先应当在规范层面将社会组织纳入应急预案和指挥体系,制定完善扶持灾害应急领域社会组织发展的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灾害应急的信息保障法律体系,创建政府与社会组织资源整合共享的法律系统等方面。
  • 摘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基于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国家有义务为受害者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对于受害者生活水平的恢复,"以救助为底线、以保险为核心、以捐赠为补充"的混合型机制被认为是一种理想模式.通过对今年来我国政府在突发事件中救助标准制定的研究,总结了其存在的问题,同时探究了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立法的必要性,程序的高效公正以及如何让当事人接受等问题。
  • 摘要:引发重大社会风险和突发灾害事件的原因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性,有些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有些是自然因素形成的,将预防和应对社会风险和灾害应急管理机制纳入法制轨道,实现政府依法预防应对重大社会风险和灾害是成功处置灾害事件,保障受灾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恢复和重建国家和社会秩序的基本经验。建设中国预防应对灾害法治保障制度,必须紧紧围绕健全灾害应急管理法制、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监督行政应急权等三个重大现实问题来展开。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加强社会风险和灾害的法治建设,提高各级政府预防应对社会风险和灾害的依法行政能力,是建设中国预防应对灾害法治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
  • 摘要:环境监测是指通过环境影响质量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通过分析地震灾害发生后环境应急监测的重要性,认为地震灾害发生后基于特定的环境状况以及应急体制的要求,为了向应急环境管理提供依据,降低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损失,保障环境安全,应着重针对特定的环境领域进行应急监测。同时地震灾害发生后的环境应急监测也应当与其他灾害应急机制配合以发挥最大的功用。比如在真实、准确的监测信息的基础上强化风险评估,充分发挥环境监测数据的作用,强化环境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最后,在实践中,环境应急监测是否转为常态的环境监测,由设立的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我国应当通过对实践经验的整合,对地震灾害后环境应急监测建立制度化的规定,以保障地震灾害后环境应急监测的及时有效。
  • 摘要:从信息时代巩固政府在防灾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即从公共减灾职业发展教育与实践角度,深入思考常态化公共危机处理中职业化主导与公众意识培养上的具体理论和实际问题,笔者认为:担当防灾减灾教育职能的社区安全教育管理者必须坚持常态的"居安,减灾教育抓预防;思危,救灾应急有发展"这一常态职业发展理念,而不应总是沿袭单纯的理论说教.通过努力打造开放式公众防灾教育和应急管理平台,不必设立专职的防灾减灾人才队伍,但要有职业化发展的常态减灾教育职能的落实,以国家精神带动职业精神,促进政府指导部门减灾管理的快速、标准和有序,主动适应、主动服务于现代化公共救灾应急体系,势必会有效推进社会系统减灾救灾功能的整体发挥。防灾安全教育与法治化风险过程管理来源于对既往惨痛的历史教训与过往案例实践过程的有效探索与分析并将其应用于更新的防灾工作实践要求,必须及时跟进“全面推行防灾安全风险管理”和减灾、救灾安全技术与设备条件的动态变化,在溯本求源地“师说”防灾安全教育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不断改进社区防灾安全教育培训的方式方法,杜绝各种可预知的安全风险过程控制和既有应急处置问题中“潜在的安全教育自身过程问题”,才能更好地在“全面推行社区防灾安全风险管理”中,持续发挥常态防灾教育主动适应、主动服务于法治化风险过程管理的最佳功能和效用。
  • 摘要: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每年发生的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灾害给我国工农业生产,以及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害.因此,为有效地防灾减损,加强灾害防治的训练教育非常必要,而灾害防治训练教育法制是灾害防治训练教育实施和取得实效的重要制度保障.本文拟以日本灾害防治训练教育法制化为例,分析我国应当如何加强灾害防治训练教育的制度建设,包括需要制定“统一的灾害防治法”,必须要将灾害防治训练教育纳人到防灾计划和灾害预防制度中,坚持全社会总动员,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制度,增强可操作性。
  • 摘要:通过探究自然灾害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全球所面临的形势,总结了国际法在应对自然灾害存在的问题以及国际法律的发展趋势,指出与气候变化背景下自然灾害的频率、规模和全球性冲击相比,自然灾害的国际法应对呈现出碎片化和不成熟性,更没有提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就自然灾害而言,目前尚未建立起系统的、综合性的多边法律机制。笔者阐述自然灾害管理国际法应有的制度选择,包括将自然灾害应对纳入可持续发展国际法的框架,确立自然灾害管理上的国际团结原则,明确各国救助受害者的国际法义务等方面,同时也提出了我国参与自然灾害国际合作的法律策略。
  • 摘要:通过对美国自然灾害防治相关法律的建设状况的分析,总结了我国自然灾害防治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借鉴美国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自然灾害防治法律体系,管理体制以及自然灾害救助体系的建议。
  • 摘要:我国《防灾减灾法》应在及时总结各种防灾减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一方面对我国已建成的多层次的防灾减灾立法体系中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对无法可依或是法律、规章不统一的予以具体化和明确化;另一方面对当前防灾减灾工作中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进一步加强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提高灾害专业救助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本文将首先探讨“预防为主为先、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论证科学有效的灾前预防立法理念的先进性与现实性,并立足于立法体系、工程项目建设和信息监测系统建设三个方面,进一步分析灾前预防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通过对防灾、减灾、救灾三者相结合的重要意义的阐述,指出只有坚持“预防为主为先、防减救三者相结合”的原则才能获得灾害防减救最大的效益的道理;其次,本文将对“防灾减灾与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相协调”以及“政府主体、公众参与与灾民自救相结合”这两个基本原则发表笔者的看法,阐述以立体防灾控灾为手段和依托,明确只有将教育、技术、资金投入以及监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全民参与相结合,中央、军队、地方相结合,才能有效致力于防灾、减灾、救灾的各项工作。最后,本文将对我国防灾减灾法制体系建设的完善提出期望。
  • 摘要:易发、频发的地质自然灾害使移民搬迁逐渐成为各地政府解决防治灾害的一种重要手段.但移民搬迁在本质上是一种非自愿的公民行为,通过探究地质灾害防治与搬迁移民发展权的关系,介绍了搬迁移民发展权的主要内容,从保障人权的角度看,现代法治的内涵表现在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平衡,具体来说就是通过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因此,移民发展权的实现必须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并针对现有法律的不足,提出了使移民发展权系统化,制定搬迁移民基本权益保障法,加强对移民发展权的法律救济等立法建议。
  • 摘要:近年来,国际河流洪水泛滥时有发生,从而使很多流域国家都面临着洪水的巨大威胁.通过对国际河流洪水灾害的概述,总结了国际河流洪水灾害防治的主要法律文件,结合已有的相关国际水法文件,在预防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受益补偿原则、国际合作等原则的指导下,流域国之间有必要通过双边、多边协议的形式,制定具体的法律对策,是有效防治国际河流洪水灾害的重要保障。
  • 摘要:与其说自然灾害是一个自然事件,不如说是一个社会事件.除人员伤亡、建筑物损坏和财产损失外,自然灾害还带来社会生活和社会秩序的改变.通过对自然灾害后犯罪会减少这一犯罪学命题的探究,认为灾难既为常见犯罪增加了犯罪机会,也催生了一些特殊类型的犯罪,并提出了以涉灾渎职犯罪为重点的类别化防控,以涉灾渎职犯罪为重点的区别化惩治,无论是考虑到涉灾渎职犯罪的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还是考虑到它在预防趁乱犯罪、趁灾犯罪时的特殊功能,在制定灾后犯罪的防治对策时,都应将它作为打击的重点。这样才能起到提纲挈领、一举多得的作用。
  • 摘要:在人群大规模聚集的情况下,踩踏事故的发生总是人群严重失序和混乱的结果.因此,防范踩踏事故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就是保证任何情况下的人群秩序.哈耶克把秩序定义为"一个群体的所有成员的行动的结构".这种定义当然是指所有的人在任何情况下的总体行为结构.本文所要讨论的是人群聚集状态下的行动结构问题,也就是较多数量的人在特定场所密集性地聚集在一起所形成的行动结构。所以,人群秩序是指,较大数量较高密度聚集状态下人群的行为规则和行动时空的有序性行为组合。由于管理过多则可能形成对人的权利的压制,所以管理秩序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以法治为基础的管理秩序有可能比较好地平衡人群的自发秩序和管理秩序之间的重心,亦即清晰界定人的自由权利,妥善实施集体所需要的对于个人自由权利的限制和强制。法治原则指导下的规范秩序是目前最好的恰当使用限制手段和强制措施的途径和方法。
  • 摘要:美国是灾害多发国家,政府对灾害防治高度重视.美国以人为本,以风险预防为指导,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灾害防治立法;以立法为依据,构建了以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为核心的联邦灾害防治机构,高度重视风险传播,强调个人对灾害风险的认知和应对能力的完善,在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网站上建立了极为便捷的灾害风险信息获取途径。毫无疑问,这是实事求是的。灾害防治,重在预防,政府固然是主导,但公民个人的灾害风险预防理念和风险预防能力、自救能力无疑也是至关重要、不可或缺的。美国在公民灾害风险传播和提高公民风险认知能力上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可资借鉴。
  • 摘要:一些重大灾难的发生严重挑战一个国家在短期内救助生命、应对灾难的能力。该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在重大灾难救助中日益频繁。国际合作的需要还逐渐催生了国际法的一个新的分支—灾难应对国际法。通过对受灾国的主权和保护人员的基本责任、受灾国接受国际援助的责任以及受灾国请求国际援助的责任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遭受灾难的国家对救灾工作享有全面的主权,包括对救灾行动的控制、管理和协调的权利。《发生灾难时的人员保护条款草案》没有从实质上削弱受灾国的主权,但是,从程序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在灾难特别严重,超过了自身的救援能力的情况下,具有寻求国际救援的责任,这主要也是一项程序性的义务。对于受灾国寻求救助的请求,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可以决定是否给予救助,而受灾国仍然保有对提供的援助不同意接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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