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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

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

  • 召开年:2014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4-10-15

主办单位: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

会议文集: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2014年年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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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合议庭是我国的审判体制的基本组织要素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职权的具体运行载体.合议庭通过组织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完成对案件的集体审理和判决,实现共同裁判而保证和审判质量和体现了司法公正.合议庭制度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度的原则,对于保障司法高效和廉正起到了重要作用.研究和探讨我国目前的合议庭制度,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独断,保证案件得以公正、公平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在实践之中,由于缺乏对于评议程序的细化规定,加之承办人利益、责任未能与案件审判质量实现分离,使得承办人不敢、不能撒手案件的主导权.所以,就出现在案件评议过程中,"一人唱戏、他人帮腔"的现象,其他审判人员的参与只是走走过场,各个审判人员的累积经验、理论素养、专业背景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利用.合议成为流于形式的表面文章,最终成为准独任制的乱象.本文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合议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分析其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从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规范合议庭的成员组成、规范合议庭工作程序、完善绩效考核和错案追究机制、改革合议庭的议事规则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合议制度的建议.
  • 摘要: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重点表现在裁判文书签发权.审判实践中,裁判文书签发权经历法院建设初期高度集中在庭长、院长,到"一五改革"期间放权,再到"二五改革"签发权回收这几个阶段的审判经历,裁判文书签发权基本上又回到了初始状态,导致审判分离、权责不明,影响了独立裁判权的行使,司法公信和权威受损.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010年先后四次发文1,试图从规范合议庭工作、院长庭长等参与审判活动范围和权限来解决这些问题,但实质性成效不佳.笔者以所在的基层法院经历的四个阶段裁判文书签发权为基础,进行阐述,找出影响合议庭与院长、庭长之间审判权相互协调运行的五个方面因素,结合"四五改革"中法官精英化蓝图,提出合议庭裁判文书签发权与院长、庭长审判监督权应剥离等建议,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 摘要:法官责任制度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也有看比较完善的体系.当前我国的法官责任制度在实践中运行效果并不理想,还不能满足确保司法公正的要求.究其原因,我国的法官责任制度存在四个方面的不对称:认识世界的无限性与法官司法能力的有限性不对称、案件裁判的主观性与法官责任认定的客观性不对称、权力运行的行政性与法官责任追究的司法性不对称、裁判影响的广泛性与法官负担能力的局限性不对称.但是,从我国的文化传统来看、从社会公众的期待来看、从域外两大法系的法治经验来看,法官责任制在我国当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当前推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必须从四个方面完善法官责任制,即设立省、中央两级法官惩戒委员会,实现惩戒机构特定化;责任追究由"结果主义"向"绝对主义"转向,实现惩戒事由理性化;设置刚性的责任种类,实现惩戒措施法定化;设计严密的追究程序,实现惩戒程序规范化.
  • 摘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建立符合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深层次问题,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础性、本质性措施,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和《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的重点内容之一.构建审判权运行机制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理性分析了构建审判权运行机制应当考量的问题:即我国法院审判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我国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构建的路径选择问题;我国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的体系化构建问题.并从问题出发,结合作者所在的C市中院近几年构建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实践,大致勾勒出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框架:即以合理配置和科学界定主审法官、合议庭的审判权、院、庭长的审判监督权为核心,以审判流程全面监控与指标体系引导为重点,以考核评价体系、诉讼服务体系、司法公开体系为配套和辅助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宏观体系.并简要描述了C市中院作为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运行的实际状况.
  • 摘要:独任制因其一人独断、不受约束和监督以及违背审判原则等缺陷受到社会和理论界的质疑.但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独任制审判权从案件数量、比例、类型和标的额等各方面不断进行扩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许多国家,由于案件激增的压力,也同样做出了扩大独任制范围的选择.这既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也是制度变迁的内生要求.在决策理论视角中,作为个体决策模式的独任制能够缩短决策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同时实践证明其在案件质量上也不比作为群体决策模式的合议制差.因此,我国应通过立法确立独任制为基本审判组织制度,明确独任制适用于普通程序的案件类型,并把独任制适用范围扩展至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但是,在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同时还必须对其进行合理规削,通过强化独任法官的独立地位、提高独任法官的决策能力、建立案件分流机制、推进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等方式,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衡平.当然,独任制的改革是复杂的审判组织制度改革或者说是整个司法改革中的一部分,只有将其与其他改革配合进行,才能实现应有的效能.
  • 摘要:流程管理是一种以规范化的构造端到端的业务流程为中心,以持续的提高组织业务绩效为目的的系统化方法.本文创新性地将流程管理引入合议庭运作机制研究中,选取基层法院民事诉合议庭为研究对象,结合"四五改革纲要"进行流程优化与重构,以期增强合议组织的柔性运作和整体运作,确保合议庭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本文第一部分,笔者运用"望闻问切"四诊合参的流程分析方法从裁判形成过程、结果决定权、裁判权主体以及程序效率四个方面进行流程运作检视,对"四五改革纲要"中的改革盲区进行一一剖析.在第二部分中,笔者对理想的合议庭流程运行管理模式进行解读,提出进行流程优化所必须的七大方面条件:确定战略目标、建立动态人才库与高层决策团队、选拔合议团队负责人、规划核心流程、完善综合职能团队、提升信息技术平台以及改革薪酬保障体系.第三部分,笔者分"道"、"法"、"术"、"器"四大模块对合议庭运行机制进行流程重构:通过明确适用合议制审理的案件范围、引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实行独任法官与合议法官分类管理进行方向指引;以创设案件移转与接管制度、成立高层审判管理团队等进行制度规范;以构建合议审判团队、厘清合议庭及其成员职责、尝试公布合议庭评议意见进行整合落实;以建立职级及薪酬对接机制、建立法官个人职业声誉评价体系、搭建信息化技术平台来实现管理目标.
  • 摘要: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历次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的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均对合议庭改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然而,历经十五年的改革,合议庭依然无法落实"审者判、判者审"的基本原则.在新一轮改革浪潮掀起的时刻,合议庭再一次站在了风口浪尖,各地法院纷纷探索并试点合议庭改革的最新模式.无论何种形式的改革都应当符合事物的本质属性,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笔者发现,当前存在着一些对合议庭认识的误区,可能导致改革路径的偏差,因此有必要予以指出.本文首先总结了对合议庭认识的几个常见误区,其次就合议庭的本质属性进行分析和定位,最后建议合议庭改革实行"一个固定、三个不固定"模式,即固定审判长、不固定合议庭、不固定承办人、不固定文书起草人,并就该模式所需的相应配套机制提出建议.
  • 摘要:我国审委会制度根植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受"裁判中心主义"的影响,以行政程序代替司法程序,在实践中产生了程序缺失、主观裁判、质效不高、地位不清等系列问题.自《一五改革纲要》开始,审委会改革始终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然而,直到今天的"四五改革",审委会的核心弊端"判"、"审"分离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恰逢此机,第六次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树立"庭审中心主义"的审判理念."庭审中心主义"虽未上升到司法改革主旋律的高度,但其倡导司法亲历性,强化庭审功能,完善诉讼程序的理念,可以有效解决现行审委会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本文以A省法院审委会"庭审亲历"活动为例证,实证分析审委会"亲历庭审"可补缺——实现程序正当,可纠偏——实现实体正当,可归本——实现地位正当,可控权——实现权力正当."庭审中心主义"在审委会工作机制中的落实,还应当考虑契合"裁判中心主义"长期形成的审判工作基础,需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即:案件量扩张性与审委会工作时间有限性的关系;合议庭责任制与审委会裁判终局性的关系;四级法院审委会不同的功能定位;审委会委员专业化与行政化的关系.
  • 摘要:中共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论述为法院内部去行政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当前大部分地区和不同级别的法院均不同程度存在日趋严重的司法行政化现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无法落实错案责任主体等现象时常发生,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法院的权威性,因此,如何向审理者归还裁判权,由裁判者直接负起案件责任,成了当前去行政化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从"审理者"与"裁判者"分离现象以及"审判者"的权责两个角度对"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论断进行论述,阐明当前去行政化改革中应当坚持权责高度统一的基本原则,并从判审合一的角度尝试规划司法去行政化的出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论述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再是口号式的抽象性纲领,该论断清晰地理顺了司法权与监督权的关系,其关于权责关系的深刻内涵为法院内部去行政化改革奠定了极其重要的基础,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推进改革”的务实精神,对于中国司法独立的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 摘要:法院审判权的运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审判权要通过一定的审判机构,采取一定的审判运行方式并通过一定的行政管理权才能实施.现行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把握住审判活动的客观规律,有效发挥审判职能,推动落实权责关系明确、资源配置优化、审判活动透明的符合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求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是人民法院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现实任务.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结合国情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围绕当前审判权运行的现状,对有损司法公信、制约司法公正、削弱审判职能的不合理机制进行积极、稳妥、务实的改革,以推进构建设计合理、配置优化、运行有序、公正高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笔者本文主要针对目前审判权配置和运行的行政化和目前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不完备等问题,提出解决审判权地方化,正确处理上、下级法院关系,合理设置法院内设机构,建立健全法官产生、人员配备和职业保障机制,准确定位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建立健全法官考评机制等七个方面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建议,以期对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参考意见。
  • 摘要:法官是审判权的核心,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但裁判权必须接受制约与监督,没有监督的审判权必定产生司法不公.某省C市中院探索建立"动态式主审法官负责制",通过加强合议庭的制约及案件评查监督的模式,既保证主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又有效防止审判权的滥用.本文拟通过实证的分析,论证如何加强"主审法官负责制"下合议庭成员之间的职能分工及制约,规范审判权在合议庭内部的细部运作,论证主审法官负责下的合议庭与审判管理、监督的边界,建立既发挥主审法官积极性,又保障审判权规范运作的监督制约机制.
  • 摘要:合议制是我国诉讼法上的重要审判原则和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本文研究了合议庭的实际状况及深层次原因等问题,解决合议庭成员之间权力义务合理分配问题;扩大合议庭成员的参与度;增强合议庭审判专业化能力:适时调整合议庭成员组成:将合议庭作为考核对象:增强对合议庭的监督.
  • 摘要:围绕如何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这个中心议题,本文通过对7个典型样本法院改革实践实证研究,对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审判权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方案文本分析,对改革方案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困境的反思,进而对如何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提出了具体建议.
  • 摘要: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司法改革至今15年来,中央出台了众多司法改革举措,重点着眼于审判权的内部治理,以统一权责关系为内容的审判责任制改革成为重中之重.其改革思路为推行审判长选任制,合议庭负责制,主审法官负责制,主审法官、合议庭审判责任制等.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科层制、审判长选任制、审判长负责制、承办法官负责制等典型模式.通过实证分析得知,当前的审判责任制仍未确立,审判责任制的改革并未有效破除权责不分的司法行政化体制,且将责任制引入到个人负责制的迷途之中,违背了我国的基本司法制度和普遍的司法规律,需引起人们高度警惕。审判责任制的改革必须坚持审与判、权与责双统一的原则,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回归并落实合议庭负责制,进一步理清合议庭与庭院长、审判委员会等其他组织的关系,理顺法院内部行政管理权与司法裁判权的关系,以完善定案机制、考评机制、问责机制、激励机制为方法,从而真正建立科学有效的审判责任制度。
  • 摘要:实践中审判权、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之间存在服务与制约的辩证关系和互动模式,其内涵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法治环境的快速发展而在潜移默化中不断丰富,由以往审判权和审判监督权之单纯主导,转变为高效化解纠纷、维护群众利益、公正权威审判等参与到深化社会治理创新中.本文将以法院现有权力监督机制为切入点,通过当前法律框架内的现实关联检视,构建一个对审判权、审判监督权与审判管理权合理有效配置的审判制度体系,着力理顺审判权、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在法院内部运行流程的交集关系,探寻三者之间的内在规律性和存在必要性,意图在这一视角下,剖析当前法院现行制度中在权力配合上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从理念定位、基本原则、制度设计、保障措施等层面检验司法体制运行环境,最终实现监督与制约的价值追求,最大限度地营造审判权稳定运行的法治环境。
  • 摘要:由于行政审判体制问题,行政审判处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结构性失衡中,其作为空间被严重挤压,对政府的法治监督是其不能承受之重,在某种程度上已沦为司法权与行政权共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二次侵犯而处于制度失灵状态.而现行的改革举措,诸如修改《行政诉讼法》、管辖制度改革、省以下地方法院统一管理、司法公开等都具有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未能从根本上改革行政审判体制,不能有效地帮助行政诉讼彻底摆脱困境.由于占司法绝大部分的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司法独立性问题不很突出,司法改革动力不足,因此,全面整体推进司法改革,对于行政诉讼而言,远水不解近渴.行政诉讼作为目前三大诉讼中比重最小而且最亟需改革的部分,以行政审判体制为司法改革突破口,选择在整体推进中单兵突进的改革路径是必要而且可行的.建立行政法院,有利于实现行政审判的独立性与专业性,有利于维护中央权威和统一的政治秩序,并与既有的历史和法律文化传统相兼容,在经验范围内是最佳的改革方案.但仍需妥善谋划,既要确保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把其功用发挥至最大化,又要尽量在宪法和体制框架内寻找合法性资源,减少因改革冲击而招致的改革阻力.
  • 摘要:行政审判体制作为行政诉讼的载体,是历史积淀下宪政理念、法治信仰、政治文化的浓缩剪影,也是行政诉讼中最具争议、极富挑战、值得研究的实践性课题.司法地方化、法官官僚化、审判权行政化均使当下行政审判庭体制难以背负行政诉讼沉重的躯壳.因"困境而抉择"的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在现实窘境与探索失败的夹击下,亟须因"抉择而建构"的专门行政法院设立.文章第一部分通过案例呈现和数据分析,对我国行政审判现状予以概括,强调门槛高、公信低、信访多的行政诉讼困境.文章第二部分通过改革述评和比较研究,对我国行政审判体制提级审判和交叉审判改革予以详细阐述,分析两者探索失败的原因,呼吁行政法院时代的到来.文章第三部分通过溯本追源和制度设计,考察域外行政法院的实践,梳理我国近代行政法院的历史沿革,肯定行政法院在我国建构的可能性;对独立行政法院系统和专门行政法院体系的两种设计方案进行比较,最终从我国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选择建构专门行政法院的制度设计方案.
  •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社会各层次改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司法改革应当先行,随之而来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起初只是为了单纯的应对"诉讼爆炸"、"利益需求多元化"等现象,当为其他改革奠定法制基础、深入实现公平正义等更宏观性命题的提出,不自觉中程序正义与法官职业化等法律主义被引进了司法.然而社会在转型,经济发展为突破瓶颈寻找着新的进路,这些自然会产生大量的民商事纠纷、甚至会滋生更多犯罪,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对于法官职业素养之要求也愈加专业,故此,在分析主审法官所应赋予的自由的基础上,周宁法院紧紧抓住"主审法官负责制"这一关键点,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在审判综合改革试点中作出有益尝试,面对深化改革的社会现实与“诉讼爆炸”的司法现状,周宁法院审判综合改革主审法官负责制的实践与推进显得恰逢其时,且作为带头的山区基层法院任重道远。作为改革的试点单位,改革行进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但主审法官制度的成败,在于诸多配套制度的共同推进,环环相扣。当周宁法院许多配套制度尚在完善落实中,人财物的推进也需要省高院进一步统一部署,但改革的落脚点在“人”——“主审法官”上,只有找准“主审法官”的职业定位、了解其特质、厘清其脉络、辨析其落脚点,才有可能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 摘要: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与民主集中制的组织机构,在设立至今的几十年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审判委员会制度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较为明显的冲突,从而产生了一些弊端,如缺乏专业分工、违背程序公正的要求等,对此学术界与实务部门曾就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废、改进行过激烈的讨论,如今争论已渐趋缓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理监督关系",给我们明确审判委员会的改革方向.文章通过审判委员会存在的价值的分析,通过理论探讨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利弊,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完善路径.
  • 摘要:新一轮司法改革若火如荼的进行着,为了实现司法去行政化,主审法官负责制成为改革方向.主审法官负责制在改变过去院、庭长案件审签制度的同时,却与审判权行使的"合议制"模式相背离,同时又会导致新的司法行政化和新的审判分离现象.因此,有必要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现实,按照"权责统一"的基本理念,还权于审理者,构建以"审理者为中心"的法官办案负责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使审理案件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具有决定权,同时对案件出现的瑕疵或错误承担相应责任.为了让"审理者为中心"的法官办案负责制有效运行,需要通过树立法官权威让法官能判案;健全法官考核制度,不让法官受过多其他因素的干扰,让法官敢判案;严格法官选任标准、建立法官退出机制确保法官素质,让法官会判案;完善法官惩戒制度,对司法腐败行为零容忍,让法官公正判案.
  • 摘要:通过对某基层法院诉讼副卷的抽样统计和文本分析发现,当前合议制虚化的倾向已愈演愈烈,衍生出判决前简单口头合议甚至不合议,订卷时再利用判决书文档剪辑编撰成虚构的合议笔录之"判而后录"现象.在诉讼副卷保密制度的屏蔽下,这已成为当前基层司法普遍存在而又习以为常的一种危险做法"判而后录"背后实际运作着的、真正决定案件裁判的"非正式合议"流程.这种合议庭合议与院庭长"把关"交相杂糅的非正式合议流程,侵削了合议庭成员应有的责任意识和独立精神,放大了合议庭成员在群体决策机制中的消极懈怠心理,并在相当普遍的层面上抑制了"少数意见"及其应当起到的对司法公正的正向作用.应实行合议笔录公开制度,以此重构合议庭评议之运行环境及利益格局,从而为实化合议制运作提供更加坚实且可靠的内生动力.
  • 摘要:在我国法院现有组织管理模式下,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冲突是引致审判权运行价值异化的关键因素.目前,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践探索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庭长的角色定位与功能规制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构建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改革的着力点.近年来,庭长层级的功能行使一直备受争议,甚至出现了关于庭长存废的争论.取消庭长层级是否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审判权真的能够在一个真空环境中纯粹地存在?庭长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冲突是基于宏观制度层面的难以调和,还是能够在微观方法层面进行规制改造呢?要形成更为清晰的认识,推动各方共识的达成并实现改革措施的普及适用,立足微观运行的实际而审视和思考庭长功能运行方式,是实现低风险高效益改革目标的又一选择.改良离不开对土壤的关怀.文章以实证研究为主要方法,通过对制度性资源的梳理、全国50家样本法院庭长功能运行实况的对照观察,揭示现有组织管理模式下庭长功能运行现状的生成与困境.模糊的功能定位、不稳定的功能运转以及不明朗的功能效力,使庭长功能在审判活动中出现失序与紊乱.实现庭长功能的理想运行,既要在理论基础和价值层面契合审判规律和审判权运行规则的要求,又须在实证层面上满足法院组织管理与审判活动的现实需要.基于此,为突破现实困境,文章引入可变动式减层增幅模式,并对该模式下庭长功能运行的具体规则进行设计.文后,笔者附列相关建议稿,希望为推进庭长功能改造,实现审判权公正高效有序运行提供一些可据执行之制度性参考.
  •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完善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合议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调.合议制最为根本的价值在于提供了一个群体决策的校验机制,通过这个机制,最终将不同意见加工成一个尽可能合理、公正、可接受的方案,来弥补独任法官知识的片面性,发扬民主决策的优势,控制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通过保障合议庭成员在审判过程的亲历性,促进其实质参与审理;通过改进合议程序制度,保障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意见;通过落实严格的错案追究机制,增强实质合议的责任意识;通过制定合理的工作考评机制,调动其参加合议的积极性。以上种种措施,为的是促使每一个合议庭成员都主动或是被动的实质参与合议;为的是从接到分案的那一刻开始,从庭前准备,到开庭审理,到审判结果的做出,再到审判结果的回应,每一个阶段都有科学严谨的规则保障合议价值的实现。
  • 摘要:我国三大诉讼法几经修改,诉讼制度比较完备,诉讼程序相对完善,对当事人权利保障也有更充分的体现,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当事人对诉求表达表现出了各种的诉讼恐慌与不安现象,笔者认为,此已不再是立法完善的问题了,而是司法体制上存在的弊端未能消除的原因.归纳起来,就是起诉前的彷徨心理恐慌,诉讼过程中的不安心理恐慌,和对判决结果持有合理怀疑心理恐慌.面对老百姓现时代存在的诉讼恐慌现象,折射到司法现实上是一种"司法症状"、"司法痼疾",虽然说受我国几千年封建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所致,但在现时代的法治社会应当给予改变和消除.诉求表达障碍是一个最现实的问题,不容人们忽视,也不允许其长期存在下去.在经过对基层法院的调查研究后,持有恐慌症状的人们,欠缺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支付聘请律师诉讼的经济能力,害怕与他人打官司,害怕官司打不赢,害怕"执行难",最终还是实现不了其合法权益,就像"竹篮打水—一场空".在探究到了当事人诉求表达恐慌的成因后,发现其与我国法院内部现行的办案工作机制有直接的关联,应切实加强和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的法官办案责任制,建立良好的法官办案责任运行机制.
  • 摘要:为适应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势在必行.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人民法院落实审判责任制,指明了前进道路上的明灯,顶层设计了核心问题.我国目前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还存在着审判行政化干预相当严重,裁判文书的层层审批制度,导致独任审判制、合议制"判者不审、审者不判";而审判委员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和管理内容的过多过细,导致不能发挥审判者的应有作用,审委会决定的案件无法追究个人责任,导致错案追究制无法运行;而法官待遇的低下更是让许多优秀法官流失到高薪行业,或者追逐升迁院长、处长、庭长等个人名利,而弱化了法官对业务素质的追求.另外,权和责历来都是相互制约的,一旦实现了"让审理者裁判",为了防止独任制、合议制法官搞"法官独裁"、"一言堂"甚至"枉法裁判",必须建立健全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等监督机制,以达到"让裁判者负责"的双轨制.因此,不断完善和健全审判责任制的运行路径,已成为我国目前司法审判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浅析目前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弊端、我国古代审判责任制的先例,并借鉴国外实行审判责任制的经验,从而探索一条健全我国审判责任制的有效路径.
  • 摘要:合议庭作为审理案件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成员工作情况的好坏,决定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好坏.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主观能动性,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充分化解社会矛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进行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还权于法官、还权于合议庭.权力的回归让裁判者有了职业的尊荣,但同时也应看到权力的回归也应是责任的回归,利益的回归.否则,让审理者裁判,不让裁判者负责,将会带了司法的黑暗.合理分工,公允评价,有效激励,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积极性,架构新的合议庭绩效评价制度,鼓励法官想办案,办好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摘要:"审委会"制度作为"本土化"产物,脱胎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裁判委员会制度,其"最高审判组织"定位更是通过现代法律形式予以固化.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与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审委会"制度渐趋呈现"功能预期"与"现实需求"脱节的"衰微趋向",亦受制于此,"审委会"制度备受诟病,无论是"保留"还是"取消",抑或是"改革"均道出该项制度所潜存的"弊端".然则,"审委会"制度实施至今,无论是总结审判经验,还是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抑或是强化庭审功能与效果均发挥其积极价值功能,其存在正当性亦得以"理论、历史、实践"三重维度证成.立足于此,在"审委会"价值功能尚存巨大潜力,肩承"中国梦-法治梦"时代使命情势下,"革除弊病、重构复归"应成为"审委会"制度的"最优位之选".“审委会”制度是我国“土生土长”的“中国特色审判制度”,虽然其因“制度升级”滞后而与“司法实践”出现割裂甚至部分脱节,然则,该项制度所具备的“可挖掘”潜力是无穷的,且呈现“正方向”.因此,置身“审委会”争论泥潭应秉承谨慎态度与尊重情结,切莫因“西化通例排除”或“概念推演下的虚构事实”而枉自否定或者抹杀“审委会”的“原生力与继发力”。
  • 摘要:东部S市F区法院以建立审判团队工作模式为切入点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为我国基层法院改革进行了创新性的探索.审判团队工作模式即,改革以业务庭为单元的审判管理体系,组建若干审判团队,以审判团队作为独任制、合议制审判组织的载体整合审判资源,明确审判团队作为办案单元和管理单元地位;通过公开选任推出一批优秀法官代表作为主审法官和审判长,并给其配备工作团队,形成以审判长(主审法官)为核心、团队协助开展工作的新型审判工作机制.F区法院通过科学配置审判资源、重构审判职权配置、规范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理顺从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长(主审法官)、司法辅助人员等各层级的职权关系,形成各类人员分类管理、职责清晰、权责一致的新型工作机制.审判团队工作模式下,审判长(主审法官)在院长、分管副院长的指导监督下,享有相对完整、独立的案件审判权及对团队的审判管理权,取消以案件审批、文书签发为主的审判监督模式,庭长不再审批案件,依法大量缩减审判委员会、院长、副院长监督具体案件的范围,主要通过主审、参审重大复杂案件、指导评议、复议等方式进行审判监督,确保审与判统一、权责利一致,办案责任全面落实.
  • 摘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我国司法实践中,以"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和"错案责任追究"为主体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具有"权力制约"和"保障独立"的双重功能预期,理应为"判者负责"提供机制保障和技术支撑.但在制度规范层面,法官责任追究制存在着惩戒主体缺乏中立性专业性、追责事由不合理、责任划分不科学、责任形式行政化等问题.实际运行效果层面的问题表现为:"治吏思维"下的规范变异,"趋避心态"下的逆向激励,"审判分离"下的责任虚化,"内部自律"下的效用递减以及"外部影响"下的制度变量.遵循"判者负责"的改革进路,应当着力改良现有制度,实现四个转向:在追责理念上,体现"责任法定"与"责任有限豁免"的现代法治要求;在追责事由的界定上,实现从结果导向到过程导向;在主体和程序的完善上,实现从内部封闭到中立专业;在责任形式的设定上,要体现权责匹配并符合司法特性.
  • 摘要:审判组织不仅是司法权的载体,而且也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其构造和运作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特点.作为人民法院极为常见的审判组织,合议庭与独任庭相比,在民主参与、集思广益、抑制专断、消除抱怨等方面具有诸多的优势和长处;而在程序操作、精力投入、审判效率、司法成本等方面则存在一定的劣势和不足.在当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在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强化和凸显合议庭的优势和长处,降低和去除合议庭的劣势和不足,确保司法公正,使老百姓真正能够从每一个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都能够看得见公平正义,已然成为合议庭正当化运行和审判组织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重要内容.审判经验一再表明,合议庭正当运行离不开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有效运行.脱离了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有效运行,意欲构建一种良性的合议庭运行机制和运行模式,只能是空中楼阁,毫无实际意义.本文以西北边疆某中基层两级法院近十年在庭审考核、文书评查、案卷评查工作中了解和调查到的情况为样本,通过对合议庭案件的庭审、评议和文书制作三个维度的考察,分析当前合议庭运行的基本现状,探索合议庭运行现状产生的原因,寻找公正司法语境下合议庭正当化运行的路径和方法,以期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审判组织,重构我国的合议庭运行机制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 摘要:案件评查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随着审判管理的改革,从自下而上的探索转向自上而下的规定,评查权由审判监督庭交接到审判管理办公室行使,但作为审判管理中的案件评查制度仍然是一个"自娱自乐"的内部监督模式,无法摆脱案件的"同质化"、考评的"同构化"和制度的"内卷化",也就难以提高司法效益、取得制度初衷的预期目标.本文认为,目前的案件评查制度成本过高、成效不足,是浪费司法资源的一种负担,亟需进行改革,从法经济学的原理出发,官僚政治的过分干预必然会使得司法资源的利用率远远低于市场机制的利用率,没有公开透明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案件评查制度就是一个形式上的摆设.因此,可能的路径是以司法公开为契机,引入第三方评查机制,实现评查权由内向外的过渡和转让,这是司法公开的过程,也是司法民主的体现.
  • 摘要:独任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在审判组织职权配置制度改革中居于重要地位.目前各地法院在探索审判组织配置和审判权运行机制上做法不一、效果各异.西部某县基层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案件,院机关庭审理复杂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在法庭和立案庭设置独任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在刑庭设置独任庭,审理简单刑事案件,人民法庭审判组织设置中实行以设置独任庭为原则的重心下移的配置模式.从2010年底开始,该院五个派出法庭设置了15个独任庭,期间呈现出专业化、分类化、繁简分流等多面孔.本文试图用数据分析和实证调查的方式,对该院4年来立足基层法院实际,拉开法庭与法院层级后,审判组织侧重独任庭,构建"重心下移模式",以探索符合基层法院审判规律的繁简分流的审判权优化运行模式的情况,及该模式运行后在良性配置审判组织、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效、推动法律适用统一和法官专业化建设等方面彰显出独特价值优势,也暴露出法院内部审判管理、人员分配、法官绩效考评、高效与公正出现矛盾等问题.通过剖析和比较,力图提出优化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改革路径的有益思考和见解.
  • 摘要:十八大之后,司法改革成为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热点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司法改革的重点为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本文从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的必要性出点,以福建省漳州市基层法院主审法官权力与责任运行现状作为样本进行分析,深究造成各种不合理现状的障碍因素,从而针对上述原因一一进行分析并提出健全和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的对策,以期对正在进行并将继续前进的司法改革略尽一微薄之力.本文拟从健全和落实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必要性、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权责的现实状况、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立足和发展的障碍因素、健全和落实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深化改革切实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司法五个方面进行调研。健全和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既可以提高法官责任心,又能提高法官上进心,是司法改革的必经之路。但是,这项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关系到法院组织机构,内容包括庭室设置、审委会职能、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准入门槛面、法官选任和法官员额制度、法律的修改等多方面,这些改革应当与健全和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配套进行。
  • 摘要:合议庭是我国最重要的审判组织,合议制是我国最重要的审判方式,合议制功能的发挥正是通过合议庭的运行来实现的,合议庭运行状况的好坏不仅影响着案件的审判质量,同时也影响着我国的审判制度建设.通过对现代化审判权运行规律的探寻,考察我国的审判实践,我国合议制的运行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需要对合议庭工作制度加以完善,合议制高效运行需要进行科学的机制设计,在强化合议庭和法官职责的同时,应当完善审判权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机制,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保障审判权的良性运转。
  • 摘要: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改革和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以来,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机制,专业法官会议就是其中的一种,但是它并没有统一的模式,也没有明确的定位.法律适用不统一有多方面的原因,笔者借助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契机,从审判权运行的角度对法律统一适用机制进行了再认识,抓住法律适用三个要素中"法官"这个关键要素,力求通过完善专业法官会议这种机制来统一法官的认识,消除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随意性.本文从S省P法院的裁判尺度统一需求、法院人员素质结构、法院案件构成情况和审判管理方式衍化等方面分析专业法官会议在基层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将专业法官会议定位为一个沟通平台,一个集体研究法律适用问题的审判协调机制,并结合工作实际,就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机制发表一些浅见.
  • 摘要:中国近代型的审判机构——作为西方影响的产物,从建立之日起就遭遇本土观念和资源的排异反应,在功能上呈现出完全不同于同期西方司法和传统中国司法的状态,在形式上表现为审判职能交叉、混合、受制于行政管理职能及其他非正式职能,并最终导致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遭遇严峻挑战.为了从实质意义上将法院这一舶来品嵌入中国特色社会结构、矫正审判活动中的失范态势并释放其对于现代社会的价值,人民法院运用特定时代流行观念所能承认且国人认知公权功能所能接受的"管理"方式推进人民法院改革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与西方司法权通过分权理论和宪法实践活动获得与立法权、行政权并驾齐驱的地位并且审判管理始终处于迎合事务性要求、无法从权力体系中独立出来不同——为了克制审判权的弱化、异化以及地方化,在中国特色国家权力体系的博弈中,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从一开始就具有极强的权力属性.如同其他权力具有有限性一样,审判管理权并不是维护司法公正、增进司法效率、塑造法官职业精神的充要条件,它在运行中会发生"失位"、"缺位"、"错位"、"越位"风险.这些风险根源于长期以来审判管理权的性质探究不明、分配缺乏依据、行使缺少程序、约束没有惩戒.在接下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作为审判权向更高层次进化并致力于谋求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司法权形态——审判管理权应当进一步明确其演化方向,即在导向的把握上始终坚持维护司法公正的方向、在制度的建构上始终尊重中国国情下的司法规律、在权力的运行上始终维护审判权的中心地位、在行为的约束上始终恪守法律法规设定的底线.
  • 摘要:司法改革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重要热点.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在中国司法改革中,上下级法院关系也是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难题:案件请示和发回重审随意化等问题组合交织在一起,司法实践中,上下级法院之间类似上述错位的现象并不少见.笔者作为一名身处司法一线的基层法官,在做好迎接司法改革准备的同时,也深感这一"非正常化现象"亟需改革.鉴于此,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关系的角度出发,本文首先在列举"终审不终"的尴尬表现上,从宏观和微观层面深入剖析造成这种令人纠结的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原因,揭开"终审不终"的面纱,继而提出创新与改革的拙见,以期能加快推动改革上下级法院之间指导"错位"的关系.
  • 摘要:中国的主审法官制改革一直身处法院行政化的漩涡之中.首轮主审法官制改革实践表明,主审法官制实施效果与去除法院在人事、案件管理中的行政化密切相关.新近一些地方法院的主审法官制改革,已提出要在人员分类管理、法官职业化建设基础上推行主审法官制,但受限于法院体制,地方法院的改革难以全面深入.《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在全面深化法院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推行主审法官制,明确了主审法官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但其只重点规定了主审法官的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距离全面落实主审法官制尚有一定距离.主审法官制的顺利推行,首先要建立一套科学的主审法官选任和管理制度,还要在区分主审法官案件审判者、审判管理者和行政管理者身份的基础上,明确不同的职权和责任形式.同时,还要处理好主审法官与庭长之间的关系,这一点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 摘要: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已经启动,"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已经上升为国家行动.目前,关于改革的诸多探索与实践存在值得商榷之处.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以现有的专门法院为依托,构建"区域法院体系",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环境资源案件、行政案件等易受地方行政影响的案件,不失为管辖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笔者认为将现有的专门法院改组为“区域法院”和“区域上诉法院”,充分发挥专门法院跨行政区划的优势,激活闲置的审判资源,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环境资源案件等易受到地方行政影响的案件,将会是成本最小、效果最明显、作用最直接的改革,也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 摘要: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审判机关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周强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也要求各级法院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近年来,地方各级法院结合审判实践,进行了"异地管辖"、"提级管辖"、"交叉管辖"等有益尝试.2013年,最高法院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法院开展了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实现与行政区划有限分离的司法审判管辖格局,成效明显.但行政机关对审判活动的干预并未就此止步,这不禁引发我们对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的追问.本文以透视困境中的行政审判体制为切入点,首先分析了我国当前相对集中管辖的背景:偏低的原告胜诉率、不断攀升的上诉率、“异化”的协调撤诉率、较低的服判息诉率、居高不下的涉诉信访案件。其次,通过对集中管辖试点的运行态势、现实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制度设计。再次,对集中管辖制度进行了完善,提出保持现有审判组织不变的情况下,推动法官独立和司法最终原则。最后,主张行政法院的建立是我国行政审判体制困境的破局之策,探讨了行政法院建立的制度价值和必要性依据以及法国、德国行政法院的比较借鉴,从性质、人员、办案场所、经费和管辖以及审级和判例制度提出我国行政法院具体的路径设计.
  • 摘要: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放弃了设立单独行政法院的方案,而选择在法院内部设立行政审判庭的行政审判体制.这一选择背后,是当时体制、制度选择与文化博弈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成本与效益分析的理想之选.当理想照进现实.以理性创设为制度起点的行政审判庭,却遭遇了制度绩效产出的困局:权益保障的产出受到抑制,监督效应反向溢出,司法权威逆向选择.本文的初衷就是跳出单纯的行政法院的法学分析,而以制度变迁的视角去还原我国行政诉讼的制度初衷,定格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规律,进而探求设立行政法院的逻辑必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需要新一轮司法改革进行顶层设计方能实现。当前,《行政诉讼法》的修正案已经列入立法计划,设立行政法院可谓天时地利人和。期待行政法院的正义光芒照亮行政审判的困顿之路,更照亮司法权力独立运行的光明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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