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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与劳动法的实施”学术研讨会

“金融危机与劳动法的实施”学术研讨会

  • 召开年:2009
  • 召开地:南京
  • 出版时间: 2009-07

主办单位:中国社会法学会;南京大学

会议文集:“金融危机与劳动法的实施”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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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当前,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深入,我国宏观经济形势面临的压力进一步加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劳资纠纷处于高发态势,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越发艰巨。如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是人民法院亟待思考与解决的问题。本文从金融危机背景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义出发,分析当前劳动执法领域面临的新形势与新矛盾,探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时期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原则与司法应对措施,倡导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准确解读法律法规,合理裁决案件。
  • 摘要:《劳动合同法》从制定、颁布到施行,反对和支持的声音一直没有断过,发展到现在,反方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加大了企业运行成本,不符合目前的国情,应该暂缓执行,或修改该法,甚至有人提出要废除该法。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接受香港记者采访时表示:“实在地说,劳动合同法里面的新的东西并不是那么多,它唯一特别强调的就是劳动关系要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不会因危机而修改,危机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关系!”可见立法部门的态度是非常坚决的。
  • 摘要:2007年至2008年被中国法律界称为“劳动法年”,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出台,《社会保险法》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在我国的立法史上像这样在很短的时间内集中制定并颁布同一部门的相关法律是少有的。
  • 摘要: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不仅造成大量的金融机构倒闭,而且也对各国的实体经济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中国也朱能幸免,而东南沿海地区的外贸出口企业,受影响更大。经济下滑,企业关门倒闭,裁员、欠薪、断保甚至欠薪逃匿问题不断发生,不少外出务工人员不得不提前返乡,失业增加。面对这种情况,有人认为中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中国金融危机之祸端,应当废除或修改;有建议适当引入小企业豁免机制;在东南沿海地区,一些政府官员则公开提出,希望暂缓执行《劳动合同法》或放宽当地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的尺度,以减轻企业的压力,确保当地经济增长的速度。与此同时,企业所谓应对危机的措施纷纷出炉,有减薪的、裁员的、还有放无薪假的等等。
  • 摘要: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于2005年9月8日,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的、全国第一家依托专职公益律师向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机构。工作站有专职人员15人,其中专职律师10名。向农民工提供多种形式的免费法律服务是工作站的主要工作,如通过电话、网络和来访向农民工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案件代理服务,在工作站以及北京的建筑工地、工厂、农民工聚集地提供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同时还对农民工案件进行持续性、针对性的研究并提出建议,由于北京工作站的模式为大量农民工提供了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北京工作站的全力推动下,2007年,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持在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同样的工作站,每个工作站配备2名专职律师与1名专职工作人员。到目前为止,全国专职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律师将近百人,大部分律师都是各地推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骨干力量。
  • 摘要:全世界正卷入一九二九年经济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各国均不能幸免,只不过受影响的程度各有不同。全球的失业、半失业数字急剧上升,在业者的饭碗亦岌岌可危。不少雇主纷纷转嫁危机,劳工、妇女、青年,移民工人首当其冲。在另一方面,联合国、G8、G20等召开国际高峰会议,试图提出解决方案,但并无侧重民生及劳工方面,所以被批评为“救市不救人”。平均每名美园纳税人要负担八千美元的救市方案。
  • 摘要: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最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密切相关。突如其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劳动关系的运行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产生了诸多方面深刻而义长远的影响。
  • 摘要:《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摘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随着金融危机的到来,有不少企业受到冲击,在订单减少、生产任务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些企业选择了放假停产,有些企业则主动选择了关闭解散,有些企业则被依法解散。在企业关闭解散的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资格灭失,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当然依法终止。但是在企业解散的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如何认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就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处理。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涉及到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如经济补偿金、医疗期、连续工龄、年休假等问题,所以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同时对于用人单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存在着对法律相关规定的不同理解,本文一并提出讨论。
  • 摘要:2008年1月1日,在中华民族跨入承载百年梦想和民族振兴的奥运年首日,倍受世人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自改革开放以来,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像《劳动合同法》那样引发如此众多的关注与争议:出台前向全民征集意见,以近20万条意见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纪录;出台后的几个月,又以国内一些企业“大裁员”再次引发人们的争议。作为全国县域经济百强之首,一个连续多年快速发展新兴工业城市,昆山目前已拥有近5000家外资企业,2万家内资民营企业,外来劳动力达一百多万.对于一个县域城市而言,昆山在劳动用工方面有“三多”,即外资企业多,职工人数多,外来务工人员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然会对昆山产生一定的影响。对此,无论是企业界还是政府管理部门在法律实施前就已经有了心理准备,也采取了相应措施。
  • 摘要:人才派遣的特征是人才的雇用者和使用者的分离,它导致了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绩效管理机能的分离。人才派遣中绩效管理的不同主体共担或分担不同的绩效管理机能,在选拔录用、培训教育、考评和待遇等方面有共同或独立的责任,从整体上对派遣人才在用工单位的作用发挥、在用工单位持续工作的意愿以及持续受雇于派遣公司的意愿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作用和影响。因而在绩效管理中建立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人才三者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十分重要。
  • 摘要:一项合理有效的劳务派遣制度需要有一套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重思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并结合不同类型的劳务派遣制度,分析其法制化过程中的缺失,对危机的解决有重要意义。同时,结合劳务派遣法制化的背景,尤其是市场机制背景和劳动力市场构成背景,可知,应科学理性地完善劳务派遣法制,严格规制劳务派遣制度。
  • 摘要: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稳定劳动关系、保障企业职工权益非常重要,从长远看有利于企业发展。但该法的施行,可能在短期内显著提高企业的成本,加之当前国内外一系列不稳定因素,对企业造成较大的冲击。因此,在《劳动合同法》有效、正确实施的同时,要探索有效的方法和策略,使政府、企业及劳动者利益协调发展,这关乎着企业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也关系到上海未来发展战略的前景。为了更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经过调查研究和分析探讨,提出若干对策建议。
  • 摘要: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亟待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这道阻隔经济危机与社会危机互动的“防火墙”增高加厚,并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重民生”的政策框架下处理好保增长与保就业、保就业数量与保就业质量、保就业与保社会保险的关系。就此,应当基于现阶段劳动者保护水平(企业用工成本)是否已达到或接近劳动者生存底线和社会安全底线的判断,确定劳动法的选择思路。鉴于我国被危机所击中的“软肋”正好是经济建设为中心向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转型的根本原因,继续加大保护劳动者的力度以实现转型,是应对危机冲击的治本之道;并且标本兼治,治标为主逐步转向治本为主,是我国劳动法的理性选择。
  • 摘要:用工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通常所说的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及补偿支付依据,分别见于《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481号)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也就是说,尽管都是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终结形式是不一样的。即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与终止,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来讲,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均可随时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 摘要:张某于2009年6月13日申请仲裁,要求某股份公司支付5月1日至26日工资1472.73元(按月工资1800元计),5月业绩提成525元,2008年3月6日至2009年5月26日期间加班工资12350.40元(按月工资1800元)。
  • 摘要:2008年以来,《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始施行,劳动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据统计,2008年l至9月份,北京市市、区仲裁系统累计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32954,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03.8%。其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的5至9月,全市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5443件,增长了164.6%,超过2007年一年的案件数。从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看,尽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但法院的案件数量也急剧增加,2008年l至9月份,北京市全市法院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2140件,一审案件收案数比2007年同期上升89.7%。2008年,深圳市全市各级仲裁机构克服重重困难,全年共办结案件40482宗,创下多项历史之最。其中仲裁调解13455宗,仲裁裁决20659宗,以其他方式结案3184宗,分别为2007年总量的462%、251%、190%,刷新了深圳市设立劳动仲裁机构以来的历史记录。就全国范围看,劳动案件数量也大量增加。2008年全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共办理劳动争议案件96.4万件(含上年未结争议案件),其中,当期立案69.3万件,当期案外调解23.7万件。当期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比上年增长98.0%,涉及劳动者121.4万人。可以看出,2008年,中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增长幅度是非常惊人的。
  • 摘要:用人单位做出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通知以及劳动合同条款存在不同理解时,根据劳动保障立法精神和具体案情,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 摘要:在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补缴社会保险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此类案件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能否通过司法途径救济,实务中争议较大。鉴于目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和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越来越多的仲裁部门和法院以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请。笔者认为此举值得商榷,行政强制征缴与劳动者司法救济并不矛盾,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属劳动争议案件,仲裁部门和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 摘要:在现代劳动法中,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是就业保护规则的基本成分,可描述为对雇主自主用工权的限制。这种限制一般由立法规定,但也可以由集体合同来设置。其一方面表现为对不定期劳动合同的使用鼓励,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定期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的使用约束。后者所能提供的保护主要包括限制定期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续订的最高次数及累计最长持续期间。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密不可分的相关制度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制度、经济补偿金制度、裁员制度等等。本文从成本与收益分析的角度探讨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立法效益。
  • 摘要:裁员涉及人员众多,对社会影响大、冲击力强,一直为各国劳动法规制之重点。相较于原有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裁员制度的规定有明显进步,但仍存在众多不足:条文粗略、内容简单、严谨性差等,必须在裁员事由、裁员程序、用人单位善后责任等方面作出的科学的安排与设计。
  • 摘要:《劳动合同法》从其起草之初就一直争论不休,刚刚生效又遭遇金融危机的冲击,可谓是“生不逢时”,“唱衰”论调很快升级为“叫停”论调。近来,不少企业开始采取裁员方式“过冬”。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裁员必须给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而随着企业裁员人数的增多,《劳动合同法》的执行遭遇了较大困难,部分企业的被裁员工很难得到100%的经济补偿金。于是,媒体上出现了一种声音,有专家倡议:要理性对待经济补偿金,面对裁员,员工不一定要争取1OO%经济补偿金。某些地方官员也建议暂缓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帮助企业渡过金融危机难关。
  • 摘要: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格局发生较大改变。受理案件数量有较大的增长,今年l至9月共计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55l件,比去年同期380件增长45%。群体性案件增多,共计受理10批次,132人次(尚不包括由我院涉诉民事纠纷调解室介入调解的康马士箱包(上海)有限公司与下属126名员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和上海广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员工110起劳动争议案件)。案件诉讼主体多元化,单位(为加以区分暂且如此称呼)一方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中的用工单位,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而组成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个体一方有本市职工,外地来沪从业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成员,退休人员,农村富裕人员。诉求纷杂,既有涉及劳动权利义务方面请求,又有涉及特殊待遇方面的请求(如住房所有权转移)。
  •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成为维护劳资平衡保障经济发展的稻草。稻草可以维持骆驼的生存,亦可成为压倒骆驼的祸首。无论是从利益横平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和谐的角度,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本文认为应该从紧。
  • 摘要:2008年,随着“两法一条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继实施,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劳动用工的“革命”;几乎同时,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到来,大量企业陷入经济困境,停工、裁员、减薪、欠薪等问题接踵而至,无疑使这场革命雪上加霜,使得原本已经开始露头的劳资纠纷进一步扩大和激化,而由此产生的最为直接的反应,就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显著上升。
  • 摘要:当前经济危机下,个别地区陆续出台一些政策放纵乃至助长企业的不规范乃至违法的短视行为,不仅不是真正为企业保驾护航,反而可能使得企业劣胜优汰,加强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力度,才能够在保就业促稳定及帮助优质有发展潜质的企业渡过经济危机大坎儿。
  • 摘要:市场经济条件的劳资关系有其独特的法律内涵。在以所有权、自由与平等“三位一体”为特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乃是所有权平等和交易自由的市场主体,劳动合同乃是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确立彼此身份隶属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民事契约,因而劳动立法首先应对劳资双方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采取尊重和保护的态度。而由于劳动者群体相对于资方群体而言处于“社会性”弱势地位,因而劳动立法同时应对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倾斜保护。在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法律制度过程中,我们应摈弃劳资对立的传统思维,确立和培育劳资协作与共存的伦理理念,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充分尊重双方的自主选择、意思自治和自我调适,赋予双方在有正当理由前提下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的自由。同时通过制定和完善劳动基准法、安全生产法、劳动监察法等法律,确保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 摘要:关于立法宗旨应当如何表述的问题,在本法起草过程中曾有过“双保护”(即表述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单保护”(即表述为保护劳动者一方的合法权益)这两种观点的交锋。在本法草案征求意见时,社会上就此条款也曾引发过所谓“劳方派”和“资方派”双方力量之间的激烈博弈。经过充分辩论,本法秉承了我国《劳动法》的宗旨,在第1条中把立法目的表述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以“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其基本特征,这一点自无疑义。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维权并非该法的终极目标。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1条在把单向维权确立为本法宗旨的同时,又把“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和“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亦确立为本法的目的。这即意味着,本法在“单向保护”和“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为避免可能出现的对用人单位“过度归责”现象,也应兼顾到用人单位一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双方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而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本法宗旨,则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应做到“倾斜保护”和“利益平衡”这两者的适当结合,并以实现劳资共赢为其最终的目标和归宿。
  • 摘要:劳动合同是持续性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均有着自己的追求。劳动者希望有个稳定的职业,这是其安居乐业的前提。而稳定的劳动关系使得给企业有一只技术熟练、配合默契的员工队伍,对于提高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对于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均有相当的好处。在立法上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各个国家均采取了种种的法律措施,限制用人单位滥用其优势地位,随意解雇劳动者。我国也采取法律措施,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并对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其支付补偿金。这些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形成和运行发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是,为了使得经济补偿金制度更加完善,避免不当补偿给用人单位带来的负担,需要对我国的经济补偿金制度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本文拟从补偿金的功能、性质分析入手,指出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经济补偿金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全国上下的宣传推广,普遍的提供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义进一步的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因此,自2008年以来,我国各地劳动争议数量倍增。在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的同时,劳动者的社保意识也在增加,进而导致社保争议大量涌现。
  • 摘要:最低工资自从诞生以来,已经有了百年的历史。起初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要适用于特定的行业,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全世界范围内除了极个别的国家外,大部分的国家都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并且呈现出适用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的趋势。我国自1993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因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至今全国范围内还没有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市制定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出现金融危机后,国家作出了暂缓最低工资调整的政策,甚至有人提出要取消最低工资制度,“现在的经济形势下,大家有工作就行了,别这么多要求了”,“政府不要再搞什么最低工资标准了,而应该交给市场决定”,建议取消最低工资制度。本文认为最低工资自从诞生以来之所以有强大的生命力,就说明了该制度的优越性和必要性,即使在现在的经济形势,不但要坚持最低工资制度,而且还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和经济长远发展的眼光,通过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的复苏和良性循环。
  • 摘要:2008年下半年以来的世界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2008年1月1日刚刚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被很多人视为企业的一项沉重负担,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因此应当修改甚至废止。《劳动合同法》应当对当前的企业经营困难负责吗?在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冲击已经越来越明显的背景下,我国究竟是应当继续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还是应当暂停实施,或者进行重大修订之后重新实施呢?本文在承认我国包括《劳动合同法》在内的劳动法存在着一些问题的同时,指出贯彻实施劳动法乃是我国应对金融危机的必由之路。劳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司法机关的权限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解释和运用规则”,所谓的“司法能动主义”或者“能动司法”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司法机关不能以应对金融危机之名,行修改劳动法之实。
  • 摘要:2008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的国际金融危机,给各国的经济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不少企业纷纷采取减薪、缩减工时、强制劳动者休假、大规模裁员等措施来降低用工成本,以应对这场危机。在这些措施中,规模性的裁员导致失业人群的急速增加,而且处理不当,将影响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尤为社会所关注。
  • 摘要:我国作为全球出口大国,不可避免地受次金融危机影响,以国内出口大省,如广东省等为甚。经济不景气下,企业必然会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如降薪、裁员、调岗、缩短工时、放长假等。某公司因为项目工程量减少,决定裁减部分项目部的人员,并将几个项目部予以合并,由于项目部的合并减少了管理岗位,部分管理人员职务发生变化,公司以文件形式通知了职务变化情况,但原有薪酬未发生变化。王某依原《劳动合同》约定,为技术管理人员,这次职务变动结果为技术人员。接到通知,王某当时并未做出异议,在技术人员一职上干了一个月,王某提出辞职。王某以为凭着自己的能力,能很快找到一个合适的工作,结果事情并不像他想的一样,一连几个月没找到合适工作。王某认为,如果不是原单位将自己职务变动,自己也不会辞职。而辞职又没有任何的经济补偿。于是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某公司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变相强迫其辞职,请求给付经济补偿。(2)请求某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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