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文会议>其他>第一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
第一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

第一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

  • 召开年:2011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1-09-24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会议文集:第一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全选(0
  • 摘要:文章介绍了知名度高的外国法律继承和知名度低或者干脆无名的外国法律继承。这个问题对现代比较法学是有意义的。知名度高的外国法律继承指得是普遍认识和引用程度很高的外国法律继承,知名度不高或者的无名的外国法律继承指得相反的情况。外国法律继承知名度低的原因可能是无知,偏见或者隐瞒。知名度高底的这两种情况会发生在比较法学界,政治家和媒体当中,从而影响到对世界上一般的公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同时分析了人权的继承的问题。笔者提出注意外国法律继承问题中的知名度高低的问题,是因为这个问题对认识和评价外国法律自愿继承和非自愿继承有帮助。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理性和启迪.比较法学者能够“诚信”、“透明”地对待外国法律继承的比较研究,在全球范围内,对外国法律继承全面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保证获得对历史真理的认识。
  • 摘要:本文基于以上的这种全球性的动向,立足于日本学界的讨论,志在探讨在亚洲地区构筑所谓的“东亚共通法”的法体系的可能性。不过由于笔者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能力的限制,以下仅对韩国、中国、中国台湾、日本这东亚四个国家和地区(以下称“东亚四国,地区”)的情况进行分析。本文对日本的东亚共通法的讨论和现状进行了探讨。在私法领域,东亚四国(地区)的既存法制度中存在一定的共同性,而且以经济统合为主轴的地域统合也正在摸索之中。从这两点来判断,可以说私法领域的东亚共通法的基础已经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然而,无论是采取何种形态,在地域联合时必须作出一定程度上的主权转让和主权限制。在讨论东亚共同体的问题时,“模仿欧美的帝国主义支配而‘成功’的日本和以脱离帝国主义支配为目标的中国、韩国(朝鲜)的民众运动”、“完全清算对抗时期所遗留的问题”等沉重课题依然存在。所以,由日本主导的东亚共同体构想被批判为“过去的‘东亚共荣圈’构想的复生”。而且,最近东亚四国(地区)在国家主权问题上也存在很多应该被克服的难关。与此相关,在探讨东亚共通法的可能性时,必须讨论以下两个问题。即应该以何种地域统合的形式为目标,应该以何种法律框架来使之制度化的问题(如今关于这两点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讨论)。是应该像欧盟法那样,以介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共通法为目标,还是应该像条约的国内法化那样,以完全置换为国内法的共通法为目标,或者摸索除此之外的第三条道路。在构想地域统合的未来蓝图的同时,对这竺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是职责所在。
  • 摘要:文章介绍了“世界”观的转变与“和谐国际”理念的提出,分析了“世界体系”论与永久和平理念的关系,总结了经济的全球化与人权的普遍性,论述了帝国的精神遗产及其当代转化。指出各民族主权国家在追求自身发展的同时,为经济的全球化和人权的普遍化提供起码的社会条件的保障,担负起对于全球自然、经济、文化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这既是康德提倡的各国政府遵守对于“世界公民”之政治承诺的实践理性之内涵,也是怀抱“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而有必要重返康德思想世界的现实理据所在。
  • 摘要:本文讨论WTO治理的概念、内涵、特征、运作,以及对各国贸易法律融合的意涵与影响.WTO治理体系包括一套法律规范、组织建制、争端解决体系、贸易审查机制、多边贸易谈判等,以负责政策推动、争端解决,以有效追求其目标,促进贸易合作及扩张,增进世界资源的有效使用及人类共同福祉.WTO治理是一个特殊的(sui generis)模式,包括规则导向及权力政治的双轨体系,有效促进了各国贸易法律融合,对「世界贸易法」的发展提供一个坚固基础,同时也为其它国际组织的全球治理提供一个「典范」.WTO治理因此值得重视,而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该条过度倾斜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对于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不公平,不利于建立安全便捷的交易环境.本文认为应当以租赁物新的所有权人的恶意为兜底条款,区分中短期租赁与长期租赁分别补充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构成要件.
  • 摘要:在统一欧洲侵权责任法的背景下,通过考察民法典近两百年来的历史,以探讨民法典编撰者所确立的过错侵权责任一般原则的优点和缺点,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分析了一般原则的优点和缺点,指出,要改变滥用或错误使用一般原则的情况,笔者认为更好的方法是通过判例进行重新解释。通过这种方法,既可以利用欧洲邻国的某些有用的法律技术工具,又不伤害被视为现代法国法基石的过错侵权责任一般原则。
  • 摘要:晚近,中国作为一个大国迅猛崛起,然而,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仍然有限,与中国实力的快速增强很不相称.造成这种反常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中国软硬实力大小的失衡及发挥的受限.要扭转这种不利的局面,绝非一日之功而能成就.虽然如此,在国际法律过程中,中国仍然可以根据软硬实力作用的机理,通过利益和观念两大维度尽量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软硬实力大小的失衡使得中国无法有效地影响国际法的观念维度。软硬实力发挥的受限制约着中国通过利益和观念两大维度影响国际法。
  • 摘要:辛亥革命前的中国总体而言是一个延续了几千年的有良贱之别的社会,但是,从明前到辛亥革命之间,贱民的身份逐渐改善直到彻底废除.辛亥革命后,政府法律文本用最权威的方式确立了平等的法律原则,废除了良贱之别.从比较的视野考察,西方构建了个体人格平等关系而中国的平等观更关注以国家群体为本位.
  • 摘要:在德国宪法的基本权功能理论之下,虽然每个基本权都有保护领域,但是,唯有藉由基本权功能建构才能具体地划出基本权的许多保护法益.如此一来,经由基本权功能建构所生的这些保护法益,将可以作为部门法制建构的类型化.对此,本文着眼于影响人一生的教育相关基本权,期待去了解德国宪法上基本权功能建构的内涵、台湾宪法上教育相关基本权的功能建构如何作为台湾教育法制类型化的基准、进而从教育基本权建构学校法制,最后从学术自由建构大学法制.
  • 摘要:文章介绍了日本行政诉讼制度的历史沿革,从法系论的视角,分析了日本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并总结了日本行政诉讼制度中两大法系的融和,矛盾与冲突。并提出了日本行政诉讼制度中两大法系冲突的解决方案:通过修改行政诉讼程序完全转型为英美法系的行政诉讼模式,通过改革行政审判体制完全转型为大陆法系的行政诉讼模式,行政诉讼模式转型与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的方式。
  • 摘要:笔者通过对美国、英国、法国以及德国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范围的比较与借鉴,并根植于中国法治土壤,试图从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行政行为的明确定义、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的具体范围、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的双重标准、所有合法权益的诉权保护范围、肯定概括与否定列举的确定方式等方面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制度.
  • 摘要:本文并不是要对案例指导制度本身应当如何构建和发展给出具体的答案,而是以正在形成、发展之中的案例指导制度为研究对象,深入探讨混合法律实践的意义、功能、路径、机制,从混合法律实践这一制度发现机制的角度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建设及其未尽问题的解决提出理论性建议。以案例指导制度为例探讨混合法律实践问题的前提是:中国正在构建的案例指导制度是混合法律实践的成果,即国际法学界所称的混合法。混和法律实践的本质是开放多元社会中一种常见的、有效的制度发现的机制。它的基本价值在于其不偏不倚给予不同法律文化平等对话、自由交流机会的中立性,以及其作为制度发现过程的流动的实践性。它是通过不同法律传统、理念、规范、制度之间的对话、比较、争论、交锋、协调来发现和创设新制度、新法律的动态过程,并不保证这个过程的结果,但却以保障这个过程运行的有效性为使命。为此,混和法律实践是在开放多元的社会法律环境下,通过他者需要和自己需要的比较机制,通过对不同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通过达成社会共识的对话机制,成就制度革新和法律发展的有用方式。既如此,应当立即积极行动,通过混和法律实践推动具有正当性的法律改革和发展,而非在法律生长的过程中等待、无为、或者任意为、甚至为自己的个人利益为。
  • 摘要:论文的目的是,说明现在普通法对尊严所提供的保护,并阐释任何以确保其在私法中(尤其是在侵权法中)获得更多保护的改革的内在困难。文章介绍了现今法律状况,分析了尊严与责任,尊严与救济的关系,普通法中侵权责任一般理论的缺失,以及将合同与冷酷的商业事件联系起来,共同导致了在私法上对原告尊严保护的不足。作者已经给出了一些普通法愿意更加广泛的保护这些利益的理由,而且,也指出了这样做所会遇到的困难。在谈到那些困难时,将从责任的观点来解决问题,和从救济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并将二者区分开来了。不应该过分强调这一区别。责任与救济是不断相互作用的,而且用“融合主义的方法”来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唯一正当的方法。
  • 摘要:对冲基金面临定义"格式塔"困境.系统法学探索综合性定义.博市场的风险性功能要求对冲基金具有不同结构.在岸基金(on shore)组织模式采用了有限合伙制.它具有合伙人结构化和结构非均衡性特征.离岸基金(Offshore)冷遇合伙而青睐有限责任公司.对冲基金的创新在于人力资本、投资策略、激励机制和法律资源协同互补,并采用功能耦合的虚拟化企业形式,从而实现了间接投资集成系统的优化.
  • 摘要:公司的发起人可能在公司设立前与他人签订合同,比如雇佣律师来准备相关的法律文件或者租赁办公场所等.因为公司尚未成立,究竟应该由未来成立的公司来承担合同责任还是由公司的发起人来承担合同责任?美国法律中相应的规则是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发起人应承担合同责任.根据代理法,公司设立后其雇员在授权范围内以其名义签署的合同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而雇员个人无需承担合同责任.公司发起人所签署的合同因为时间先于公司成立,不可能符合代理法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关系的定义,公司发起人的合同不能视为公司的合同。对于该合同的理解,有三种可能。第一种是公司设立后可以行使确认该合同的选择权。第二种是公司设立前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而公司设立并确认该合同后仅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第三种是公司设立前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而公司设立并确认该合同后公司与发起人均承担合同责任。因此,公司的发起人与合同相对人的合同中关于合同责任承担的条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前无法以其代理人的身份签署合同,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相对人可以选择仅要求尚未成立的公司而不是发起人来承担合同责任。但如果合同双方未对此达成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发起人应承担合同责任。
  • 摘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所公认的基本法律分类.它源于罗马法,为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所首创.乌尔比安以法律维护的利益为标准,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认为"公法规定的是罗马国家状况","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规定".此种划分反映着国家与个人对立的认识,体现了以法律来维护个人利益空间的用心.这一观念影响了罗马法并强化了私法的发展.比较法的核心研究领域仍然是比较私法。从历史原因看,比较法的发端和最初发展都主要是私法比较。从比较法律文化的视角看,文化差异与意识形态的阻隔导致公法比较的难度。从法社会学和政治学的分析看,公私法与一国政治的关联度大小不同。私法是比较法主要领域的问题看来早就是国外比较法的共识,现在要做的是:能否超越比较私法的主要倾向,使得比较法向公法和一般法理学扩展迈进。这对于任何一位研究比较法的学者来说都是一个重大问题。值得注意和令人高兴的是,中国学界对于公法和社会法等私法之外领域的比较也成为近些年的热点法律领域,对于西方尤其是美国公法理论与实践的介绍评论和比较研究在当下也十分流行。
  • 摘要:文章介绍了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分析了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制度基础,总结了革命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宗教对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影响,体现了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可以概括为自由、平等、民主、法治,虽然在文明发祥之初体现得极不充分,有时甚至是极其野蛮的,但这些精神或基本特征构成该种文化的基本特质,并且一直延续,从未中断。在整个西方的历史进程中,不管是中世纪基督教鼎盛时期的天主教会,还是中世纪之后的各君主国的世俗权力,都没有像其他区域的文明那样,达到完全控制社会的集权专制。中国法治社会的未来仍然任重而道远。主要还在于观念认识上的转变。最后应予强调的是,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之下,人类社会正走向真正的联合和合作,种族、民族、国家甚至宗教这些界限愈以模糊,矛盾、冲突和战争大多体现为正义与邪恶的斗争,站在对立双方的不是东西方人,甚至地球人与外星人(如美国电影《阿凡达》),而是体现正义抑或邪恶的力量。因此,现代战争在某种意义具有了革命的性质。可喜的是,正义的力量不再孤立,而且正在不断壮大,全人类的人们都已认识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并加入到推进人类社会进步的队伍中来。其中也包括中国人在内。
  • 摘要:比较法理论的成熟在于能够对多向度的时代性问题进行理论性回应。对“中国问题”所代表的特殊问题理应采取的理性态度,试探了比较法方法回应时代问题的能力,也是比较法理论力量的具体体现。全球化时代的比较法需要平衡全球法律趋同化和法律发展多样化之间的紧张关系,而比较法方法论及其批判性反思和超越可以通过具体的、技术化的经验分析建立对这种关系的理解。通过说明比较什么,如何比较,比较法学的不同方法论传统能够认识和处理新时代全球法律和谐发展的核心问题并提供有益的启发。而不论是法治发展中的“中国问题”、“印度问题”还是“俄罗斯问题”说到底都还是与梁漱溟的“文化失调”以及罗素的“文化问题”有关,只要它们背后的法律秩序的文化基础存在差异,这些特殊问题就将会始终存在,但如果能够理性地认识和对待,这些特殊问题及其背后的差异秩序都将为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发展提供多样化的创新资源。
  • 摘要:余其山诉广西横县地税局关于为其子余辉生前骨髓移植的捐款余额纠纷一案是近年来我国法律界人士较为关注的一个案例.学者们对该案的讨论围绕着两个核心问题:一、为某人治病而募捐的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什么法律关系?二、由募捐所形成的财产到底属于谁?私益募捐和公益募捐均属信托的性质,所形成的财产属信托财产.用大陆法的所有权理论解释信托财产的归属往往解释不清,用民法中的赠与、代理、委托、合同等概念也不能完整的表述信托的特有属性.只有从信托法的角度,结合国外对类似案例的审理,对该案进行分析探讨,才能厘清该案透视出的信托基本原理以及我国《信托法》在立法上和实践中的不足.
  • 摘要:文章介绍了非法集资和融资情况在中国和美国的发展现状,美国是法律发达国家,证券欺诈在美国时有发生,并不因为反欺诈法的存在而消失。中、美两国是一对很奇怪的国家,很多方面非常相似。具体到合法集资或非法集资,中、美两国也是大同小异,即,大银行是首恶。美国的中、小银行很多,更有无数类似或疑似银行的金融机构,而且对民间集资的法律环境相对宽松。但美国的大银行为富不仁,照样搅乱美国经济,使得整个国家大伤元气。中国对于民间集资时严防死守,但心腹之患仍然是大银行。这些超大银行上市前需要政府注资救助,上市之后仍然需要政府注资或变相注资救助。从中、美两国的法律和法律实践看,民间集资有问题那是肘腋之患,人银行出了问题才是心腹之患。
  • 摘要:诉讼权能与审查密度同属行政诉讼的关键制度,但我国学理却惯于对两者分别予以观察,有关这两个领域的制度实践同样分头进行,并无关联.与此相对,德国法中严格的诉讼权能与高密度的司法审查,却体现出行政诉讼制度间的相互配合与密切衔接.两国的差异一方面源于在制度建构中,行政诉讼是否首先被作为由诸多环节共同构成、紧密关联、配合作用的整体来对待;另一方面则源于作为制度建构基础的行政诉讼学理,是否强调对逻辑一致的周密考虑和整体完整的反复锤炼.而本文的写作正是从诉讼制度的整体构成与系统作用角度出发,通过对照德国与中国在诉讼权能与审查密度两方面的不同处理,以及分析它们之间的内在关联,一方面尝试跳脱出以往对行政诉讼制度予以片断认识和分隔理解的视野窠臼,从整体上观察和把握不同国家行政诉讼的概观风貌;另一方面则希望在我国的行政诉讼的学理讨论和制度实践中,同样导入对逻辑一致和整体完整的思考与追求.
  • 摘要:文章介绍了中国刑事诉讼变革中的“唯美主义”取向,分析了中国刑事诉讼在对抗制的文化适应问题,并总结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过程中的“嵌入”到“融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应摆脱法律移植为主导的简单、局部、技术性的“嵌入式”发展模式,而应充分注意到刑事诉讼制度变革与文化的关联性,走普世化与本土化结合的“融合模式”的综合创新道路。其要求可概说如下:(l)不宜以对抗制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其中之一,作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摹本,这种外科手术式的变革不符合文化的整体有机性、民族个性的特质。(2)在保持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些合乎诉讼规律、合乎人性要求、适应时代要求的规范的基础上,确立一种兼容并蓄、为我所用的开放思维,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及诉讼文化进行改造,而彳;是感性地为其中不合理因素加以申辩。(3)比较分析对抗制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优劣,深思各自的合理性和有效实施的文化背景,立足本土,放眼世界,保留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优点,综合借鉴其他诉讼模式的优点,兼顾国际刑事诉讼准则,形成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平衡的融合的有效的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
  • 摘要:本文拟通过美国高校对大学生网络行为的法律监管策略的研究,寻求有助于国内高校困境解决的路径。文章指出中美文化的差异决定了借鉴美国网络监管经验的应选择性,通过对美国高校对大学生网络行为的法律监管策略进行比较,对我国法律监管策略具有借鉴意义。高校的网络管理者和学生教育工作者应与时俱进,始终保持监管的主动,不仅要通过传统教育方式来引导学生的网络行为,而且要注重现代技术及法律监管手段的适用,通过新的监管技术运用和符合高校特点的法律监管制度的设计对学生的不良网络行为实施监管。因此,我国高校应该主动借鉴国外先进的网络监管理念,譬如引入网络欺凌、网络侵扰等新型法律概念及其规制方法,努力提升网络监管的质量,从而为高校教育与人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健康和积极的网络环境。
  • 摘要:近年来,法院调解制度重新获得重视,各地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创造了具有特色的调解程序和措施,本文在对我国法院调解机制的创新进行客观评价和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借鉴台湾地区法院附设调解机制,提出应提升法院调解的制度化程度,发挥正面功能,进而推进法院调解制度在法治理念和法律秩序下完成转型和重塑.
  • 摘要:拉美国家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出现了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伴随这一进程,纷纷制定了新宪法或修改宪法,加强了对公权力的监督与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各国在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宪法至上并辅以多样方式进行宪法监督,公民权利范围不断扩大并强调对基本权利的有效保护,注重参与式民主与直接民主的实现;各国都颁布了行政程序法典,明确了行政审判形式,确定了行政机关的义务,拉美各国宪法与行政法的发展表明拉美各国正在努力实现法治国的理想.
  • 摘要:文章介绍了大陆税法发展的历史脉络与现状,总结了大陆税法学与经济法学发展的因应与演进,分析了税法学的国际性与趋同性,并以海峡两岸的税制协调为研究面向,分析了税法的区域协调机制。对两岸税收协调问题开展积极有效的理论研讨,对于海峡两岸经贸发展和税收关系协调的诸多问题的解决和合作的可能提供了许多具体的实际办法,对于促进海峡两岸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至于两岸税收协调机制的解决框架与具体路径,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可建立两岸避免双重征税和反避税的税收协定。另一方面是建立两岸税制中除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种之外其他税种的相互衔接协调机制。此外,加强两岸税收管理制度的协调。此外,还可签订互惠互利的税收优惠政策。
  • 摘要:在中国的学界和实务界对引入借鉴判例法有关问题的讨论本身由来已久,同时也在着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目前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即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导性案例的认定条件和效力有待进一步明确.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法国家的判例制度不同.成文法、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并存具有中国特色.
  • 摘要:该文探讨了中国由晚清至国民党南京政府时期三次公司立法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诚信问责、股东权益、股东大会权力等条款的演变,并分析每次立法需要解决的困难,背后的关键人物以及其相关理念等。中国近代各方面发展,与日本不管好歹往往息息相关,公司法律也没有例外。论者甚至认为中国早期公司法规全由日本移植过来。这说法容或言过其实,因为当时亦输入不少英美普法的元素,但当年中国公司立法受日本影响甚大,殆为不争之事。本文希望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诚信问责条款为焦点,加以初步考察。
  • 摘要:在漫长的中世纪,民间社会发展出独具特色的财产权利的表达和实践途径:在传统中国,有型制各异的契约和相关的管理手段(如官府契纸与契尾、执照等文书);在普通法传统下,则依据契据文书(deed)等形式表述或转移其财产权利.不同于将债权(合同、侵权)与物权(产权记录)两分的逻辑界限,传统中国与普通法体系下都发展出"契据"这一综括型制,其法律性质兼及所谓的物权与债权之双重性,权利实现途径则波及静态(财产权)与动态(司法保护)诸方面,但其核心是围绕民间社会发展出的财产权利诸类型及其无微不至的权利义务内容,以及与此相关的司法保护、流转程序乃至身份变迁的特征.这些可谓中古世纪的共通之处.而在传统中国,与财产权相关的文书大体以“契”名之,包括民间契约文书,也包括与契约文书性质稍异的执照、田单等财产凭证;此外官府判文与诉讼文书(诉状)也有涉及契据之文;甚至近代学者所作的习惯调查或私法调查也不乏活的契据法之内容。这些表达财产权的契据,虽型制各异,但表达模式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其核心内容则可谓亘古不变,涵盖的条目虽简约却不失精当,代表了农业社会中人民对地产权利的高度认同与期待。此外,在中国官府那里,赋役全书以及红契(对契约征税后发给的凭证)代表了产权确认的合法途径,通过义务确认或追认权利构成传统中国产权保护的立足点。红契和白契的区分,则折射出民间与官府之间就纳税与产业保护求取最佳利益平衡点的博弈过程,也使得红契成为数世纪以来官府对产权交易加以保护的唯一行政工具。普通法下的契据同样具有外在型制上的高度标准化,其书写的内容也具有极高的相似性。契据制作与交付形式(盖章蜡封)的严肃性,尤其是繁杂的徽章之尊、枝与土的交付象征意味,与传统中国若有灵犀。但普通法基于封建社会的财产科层制却没有提供官府的强力介入,财产的确认机制就无需各级官府在文书上留名,也无需粘附在契据之后长长的契尾来确保产韭之对世权。虽然普通法历史中也不乏赋役清册作为清产核资的手段,但是用于权利登记和变更方面的效力却弱了很多。人类社会也许都经历了漫长的中世纪,但某些社会自治地发展出促成其走出中世纪的力量,国王虽然强大,但还需要良心与公平;领主虽然构成身份社会的基石,但是领主有他的边界。东西方的契据都曾如铁桶一般地统治地上的人们和财富,但是契据所不包括的内容和型制,也许才是自由财产的原动力。而传统中国社会中无所不包的契约文书,以及各级官府严密钳制下的田土簿册,看似社会控制运行得相当有秩序,但挽留着继续居留在漫长的中世纪。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