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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讼系属中标的物移转的程序对策

         

摘要

关于诉讼中争议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程序处理,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确立当事人恒定原则的处理模式,并规定受让人可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或者替代原当事人承担诉讼。但在当事人单纯转让标的物而并未移转作为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关系之情形,能否适用尚不明确。标的物于诉讼系属中发生移转,将影响本案诉讼请求的成立及实现,诉讼程序上应建立相应的处理对策。当事人恒定能确保程序安定及当事人与受让人之利益平衡,并具有高度的理论契合性,作为原则性对策较为合理。在此基础上,还应从受让人程序保障之视角对具体制度设计予以细化、完善,从而针对诉讼系属中的标的物移转问题,形成体系化的程序处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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