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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查出的纳税所得应如何处理

         

摘要

问:我是一经营建材商业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单位成立于2011年8月,成立当年,将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列支后,没有利润反而是亏损的,转年经营后弥补上年亏损后仍有5万余元的累计亏损。近期。我区税务稽查局在对我单位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我们在2013年有两项企业所得税纳税应调增事项,分别是广告费超支55200元,宴请客户交际应酬费68008元,共计123208元。我们配合税务人员检查,并按照要求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税款30802元。近期,我们在办税时,得知国家有税收政策规定。如果检查的所属年度是亏损的,可以弥补亏损后再缴纳税款。请问,税收政策是否有这样的规定,我们多缴纳的税款能否申请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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