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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部组织制定了<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办法>的规定,做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rn未建省级实物地质资料库房的省(区、市),应尽快落实建设计划,在新建库房投入使用前,应采取租借等方式保证有符合保管条件的库房,确保<条例>和<办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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