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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特定经济区域变通适用国际私法规范的前瞻思考

         

摘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特定经济区域变通适用法律的制度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特定经济区域新一轮制度创新肩负的特殊使命提出了国际私法规范能否变通适用的崭新命题。该问题事关重大改革是否于法有据,并为国际私法理论的深化研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通过上海的实践探索可以发现,在诸如浦东新区等特定经济区域,变通适用冲突法规则、变通适用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均具有现实合理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综合采用一揽子授权模式、调整适用法律模式、变通适用法律模式、创设新规则模式等模式。同时,应当以特定经济区域新一轮的改革开放为契机,进行深入研究与积极探索,尽快实现变通适用国际私法规范零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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