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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是“故意伤害罪”

         

摘要

《新民晚报》5月4日刊登一条消息:调解室里撒野,硫酸泼向丈夫。说的是一对夫妻在法院闹离婚,女方向男方泼硫酸,女方构成毁人面容罪已被拘押,笔者大有不解,翻开1979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192个条文,根本就没有毁人面容罪的罪名。又翻阅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的所有补充规定,也没有毁人面容罪的罪名。由此,我想到成千上万的编辑、记者、通讯员在学习新闻写作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同时,应该学一点法律知识。毁人面容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它的具体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凡是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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