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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国家政权难逃法律严惩

         

摘要

本期《警钟长鸣》栏目刊登了《十四年刑期换来的迟到悔恨》一文,报道了翁神(化名)是如何由一个普通公民走到人民的对立面的过程。对翁神的犯罪活动应如何认识?为何给予严厉的法律惩罚?本刊特请法律专家做一分析。 翁神与境外机构、组织和个人联系、勾结,从事了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严厉惩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翁神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证据确凿,定罪准确,符合法律规定。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行为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是指除以武装暴动外的各种非法手段推翻国家政权,改变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它决定了我国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任何企图以各种非法手段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都是对我国国家安全的严重危害,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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