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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应予返还

         

摘要

2003年11月.原告李某、张某分别与被告金海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李某、张某分别向金海物业管理公司承租房屋,租赁面积均为939平方米.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45元(含物业管理费6元),月租金均为42,255元;租赁期限自2004年2月3日至2008年2月2日;原告李某、张某应于每月28日前向金海物业管理公司交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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