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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累犯处罚方法构成重复评价观点的质疑

         

摘要

刑法上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同时适用于定罪和量刑阶段,是指"在定罪量刑时禁止对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予以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法律评价".①该原则由于具有法的正义性要求为法理依据,故而为我国学界公认.我国《刑法》第65条和66条分别对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情形做了规定,对于两种类型的累犯,均科以从重的刑罚处罚方式,具体来说,即"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增加基准刑的10%-40%"②.然而,对此一些学者认为"累犯从重处罚"的刑罚方式违背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③因此,本文将对累犯制度是否构成重复评价略作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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