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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利益至上原则:透视香港地区的电视节目规管制度

         

摘要

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由电视传媒消费主义倾向带来的低俗与媚俗已成为当前社会文化研究学者最大的担忧,以至有学者做出“娱乐至死”的预言,担心“人们会渐渐爱上压迫,崇拜那些使人们丧失思考能力的工业技术,……我们将毁于我们热爱的东西”。针对文化娱乐工业有可能造成“充满感官刺激、欲望和无规则游戏的庸俗文化”所产生的警觉,固然使得波兹曼的担忧隐隐透露出一种将精英文化凌驾于大众文化之上的清高。不过,从电视受众的角度来看,警惕电视传播有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是文化娱乐工业的发达所必然带来的问题,例如,电视节目所谓的“娱乐化”其边界在哪里?电视台如何把握综艺娱乐节目播出的尺度?综艺娱乐节目是否需要在满足受众“娱乐”要求的同时承担教育、引导的职责?面对这些问题,除了从社会文化批判的角度保持一定的清醒和反思之外,考诸西方传媒大国的实践,从英国的通讯办公室(Ofcom)、法国高级视听委员会(CSA)、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等取得的经验来看,建立电视节目规管制度,即采用“他律”的方法来避免电视节目对于社会文化和公众利益的不良影响,已成为西方各国制订传媒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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