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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传播法中的公众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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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从分析“公众利益”的概念入手,指出公众利益是为社会不确定性多数人享有的独立利益形式,是社会的共同目标和最高追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也有多处体现。但是,由于公众利益是颇具流动内涵的概念,无法给出精确定义,因而对它进行原则性的表述既可以准确传达法律精神又可以最大程度地防止它的异化和滥用。在新闻传播法的理论视野中,公众利益原则具有现实紧迫性,是能够从新闻自由、公共领域、功利主义、利益平衡等有关表达自由和新闻学的理论中推导出来的理论,并结合现行法律制度中对公众利益和新闻自由的保护推导出公众利益原则的适用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在新闻传播法的实践视野中,公众利益原则体现在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政府对新闻事业的行政管制、新闻侵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是法律对新闻自由进行保护的界限,是政府规制新闻活动的权力来源,是媒介侵权的抗辩事由。以此原则为标准,新闻媒体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的需要而不得不从事活动或披露信息,即使在这个过程中损害到相关利益集团或个人或政府的利益,也可以免受诉讼或制裁;反之则必须承担相关责任或受到制裁。最后,由于我国新闻传播法治环境匮乏、新闻事业的转轨以新闻活动的政治敏感性,适用公众利益原则面临困境,我们可以通过塑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以公众利益为导向援引判例准则等手段,在实践上贯彻和运用公众利益原则,给新闻媒体以自由,充分保障媒体社会公器的地位,使公众利益通过新闻活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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