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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探讨

         

摘要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作为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还是作为客观要件均不妥当,它的存在无法确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本身的定性,且都与设立和追究受贿罪的刑法价值目标不相适应,不能有力打击国家工作人员中较为严重的这类犯罪活动.为了避免法律规定上的缺陷与漏洞,在修改和完善刑法时,取消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不仅符合刑法理论和中国关于受贿罪的立法意图,也顺应了受贿犯罪立法的国际潮流并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规定相统一.既能增强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又便于司法适用,更有效地发挥刑法打击和预防受贿犯罪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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