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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契约租佃制的产生、发展和作用

         

摘要

正 一、文书契约租佃制产生的历史条件对于文书契约租佃制产生的时代,史学界进行过许多有益的探讨,但大都是离开当时的历史条件从契约本身找根据,因而他们得出的结论很难令人信服。比如胡如雷先生根据于1966年出土的新疆阿斯塔那墓地第六十二号墓的两件“翟强辞”和租赁其它生产资料的一些契券,“从侧面”证明我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确实已存在租佃土地的契约关系,即我们所说的文字契约租佃制。他认为“这种契约关系在当时当地有‘大例’可循,已经比较通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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