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语体中的叙述方式

         

摘要

公安语体作为法律语体的下位语体,常常运用叙述、议论、说明,而不用描写、抒情的表达方式。就叙述方式而言,公安语体既不能像文学语体那样以作者的主现行为进行情景交融式的叙述,或夹叙夹议、或倒叙、或插叙式的叙述等,又不能像立法语体那样采用单项叙述,且叙述中不加任何议论。公安语体文说理讲法,是为办理各类刑事、治安案件而制作的,办理每一类案子都必须收集各方面的材料,以佐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些材料的出处,都是固定的,在叙述时,既不能扩大,又不能缩小,更不能虚构。要客观、真实、科学地反映公安人员的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工作内容,反映作案人作案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手段、经过、结果,以及对其结果的处理等。公安语体中的叙述,经常采用双向叙述或多向叙述,叙述后,一般要加上简短议论,议论后便结束全文的表达方式。而这最后的议论必须建立在叙述的条件之下,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这便是公安语体文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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