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赘婚与赘婿研究

         

摘要

明代赘婚大致可以分为未婚女招婿和寡妇赘夫两类,而无论哪一种赘婚,都不被当时的社会伦理所承认,常被视作陋习。事实上,作为传统婚姻的一种补充形式,赘婚具有存在的现实基础。男方或因家贫,或为了攀附女方权势,选择入赘;女方或因无子,或为爱女等原因,选择招赘。赘婿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与妇家关系、亲生家庭关系都不同于传统的嫁娶婚,在财产继承方面,除了能够继承妇家的一部分财产,其在亲生家庭的财产权亦不因出赘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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