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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庙产兴学政策方针与地方的运作——以清末四川叙永厅为个案

         

摘要

叙永厅从光绪二十九年(1902)初开始,按五成计算对境内58座寺观提拨庙产。提取庙产虽然经过办学士绅议定,地方官的批准,实际上,与僧人议定的庙产提成是不大稳定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学堂学董要求把寺庙认提的田产提归学堂,佃户也转学堂投佃。在地方官的干涉下,叙永厅部分租佃寺庙产业的佃户与各区劝学员或学堂的学董建立了新的租佃关系。光绪三十三年(1906)劝学所设立,促进了地方新式教育的推行和发展,使乡村公立小学堂的数目迅速增加,也带来经费筹措方面的难题。为了增加办学经费,学绅对寺院僧人隐匿、漏报和拖欠的庙产进行了调查和清查。而僧人及各类庙会被迫分割出自己的资产以兴学,自未必积极。在这种情况下,学董只能借助官府的权威,派差锁押、拘传僧人,迫使其补缴所应交之学款。结果,叙永厅提拨庙产的过程可以说是一个地方官、办学绅员与僧人不断对抗和讼争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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