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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刑交叉案件中的侦查权控制

         

摘要

公权力为不正当目的的使用是一种污染源头的恶,它会直接破坏政府治理的正当根基,动摇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信心。侦查机关以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即是这种不合目的性公权力行为的典型表现,而其中的重灾区就是民刑交叉案件。由于侦查权力的不受制约,民事纠纷当事人利用刑事侦查解决民事纠纷十分便利,另一方面侦查行为的相对人则救济无门。解决问题的方法首先要取消"先刑后民"的司法解释,确立民刑交叉案件的多种调处机制;其次,建立司法审查机构,在诉讼轨道内确立对侦查权的有效监督机制;最后,要在制度上给予检察机关对侦查的控制和监督的动力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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