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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介入家庭教育的宪法界限

         

摘要

《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列举了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方法,鼓励父母参加家庭教育指导,规定了相关单位在必要时可介入家庭教育活动,对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父母可采取批评教育等干预手段,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以及父母的自主选择构成限制。就形式审查而言,上述规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就实质审查而言,相关措施旨在实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具有目的正当性。但此规定并非是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和父母自主选择权限制最小的手段,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需要从充分尊重家庭自主性、强化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提供者的规范管理、针对不同类型家庭增设专门扶助措施等方面进行合宪性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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