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民法上安全原则的确立与展开:以风险社会治理转型为视角

民法上安全原则的确立与展开:以风险社会治理转型为视角

         

摘要

《民法典》的体系确立和内容创新既反映了现有民法学理论和民商事实践的成果,还反映了立法者对现代社会的理性回应,即民法应当回应法律主体对“安全”的制度需求。从离婚冷静期的增设到个人信息权益的确认,民法制度的变化实际上蕴含了民法发展史中常被忽略或被其他概念涵盖的重要原则,即安全原则。这并非学理层面的空谈之论,欧盟早在《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中就明确提及了“安全原则”概念。与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传统民法基本原则不同,安全原则是以安全法益为核心的框架性功能原则,基于“行为安全—心理安全—过程安全”的三层结构,在民法体系内部和外部均产生“规则事域化”的指向性影响,一是规则重心从“事后规制”转向“事前预防”,二是传统法律主体、客体的类型有所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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