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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主义土地的准商品性

         

摘要

正 一、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土地不是商品在关于社会主义土地性质的讨论中,有的同志提出了经过人类耕种和改良、或经过多年劳动加工的非原始状态的土地(建筑地段)是劳动产品,具有价值的观点,(本文引述并加以讨论的观点,请参见陈秀华同志的文章《社会主义建筑地段性质初探》,载《中国房地产》1984年第1期;《论建筑地段的商品性》,载《江汉论坛》1985年第9期)并以此作为社会主义土地是商品的立论根据,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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