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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商标的'有一定影响'认定研究

         

摘要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而不构成商标侵权.该新增条款不仅弥补了我国注册取得商标权模式的制度缺陷,而且维护了商标在先使用人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是,该条款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很多争议,尤其是如何认定"有一定影响"要件的构成,该要件与《商标法》第32条后半段规定有何关系,学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实践.文章从新法实施之后的司法案例着手,借鉴国外的制度和司法经验,从认定方法和认定因素等方面对在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提出相应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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