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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法理缺陷与应对

         

摘要

假冒注册商标必然由假冒的“商品”和假冒的“注册商标”共同组成,前者是实体上的假冒,后者是形式上的假冒,二者缺一不可,这种特性决定了二者危害程度的对等性.但二者的刑罚后果却差异迥然.尽管说刑法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设置了相同的法定刑,但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具有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可能,所以,其法定最高刑可以升格到“无期徒刑”,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法定最高刑依然是“7年有期徒刑”,实质上违背罪刑均衡原则.鉴于此,在立法没有废除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情形下,应当将相应的行为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且将其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行犯,最终在立法上彻底废除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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