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知识产权》 >体育竞赛著作权保护的法理学思考

体育竞赛著作权保护的法理学思考

         

摘要

体育竞赛不能作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来保护,因为其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同时用著作权予以保护还严重违背体育竞技的基本精神.但"表演者权"制度可以用来保护竞技者,这既符合著作权的基本法理,又与体育比赛的竞技精神不谋而合,同时还有利于解释"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权来源,因此该做法可谓"一石多鸟",殊值我国立法和司法理论加以借鉴和运用.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