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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的生成与劳动法制的转型

         

摘要

集体谈判的生成在劳动法律史上具有转折性的意义,其表现之一即是促成了国家主导型法制模式向团体主导型法制模式的转换.国家主导型模式与团体主导型模式各有其不同的制度内涵与作用机理.我国目前正处于两种模式转换的十字路口,应当审时度势地进行制度改革,为团体主导型模式替代国家主导型模式在劳动关系调整中的优越地位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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