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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治与德治并重论辩护——以自然法理论为依托

         

摘要

理清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具有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针对该问题,有“并重论”与“非并重论”两种立场,“法治一元论”代表“非并重论”,常以“道德观念多样性经验命题”与“‘德治’不德历史命题”反对“并重论”。通过“自然道德”与“习俗道德”的区分,上述两个命题以及“法治一元论”的习俗主义道德立场将得到批判性回应,从而“并重论”得到初步的侧面辩护。法治与德治是服务于实现人民福祉与人的全面发展这一国家治理目标的具体方案。(诸)基本善是对这一治理目标的具体化,实践合理性是密切系联于(诸)基本善的方法论要求。法治与德治须是对实践合理性的具体落实与制度性表达,两者的并重有助于实践合理性的完整落实与表达,并最终有助于(诸)基本善地有效实现,法治与德治并重由此是必要的。同时,对(自然)道德立法的证成表明,法治与德治并重是可能的,从而“并重论”得到进一步的正面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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