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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对功能主义的分散式继受

         

摘要

为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民法典》动产担保制度并未整体性继受功能主义,而是在形式主义的基本框架下分散式继受了功能主义思路,主要体现为在担保物权的设立、登记、顺位及实现四个环节尽力统一对待各种类型的担保物权。在担保物权的设立方面,统一对待各类可以创设担保物权的合同;在担保物权的登记方面,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在担保物权的顺位方面,构建统一的涵盖所有担保物权类型的顺位规则;在担保物权的实现方面,努力使取回权向优先受偿权靠拢。分散式继受的优势是易于接受,但弊端是忽视了两个重点领域的规范整合,分别是购置融资担保领域与权利担保领域。为实现法律内在体系的融贯性,在购置融资担保领域应进一步弱化取回权,做到所有权保留、直租型融资租赁与购置款抵押权的体系化适用;在权利担保领域,应尽力实现登记型权利担保与动产抵押的规范统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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