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论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环保部门的权责配置

论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环保部门的权责配置

         

摘要

环境保护税不以会计核算为计量基准,而以排放量、污染当量和分贝数为计税依据.这种计量特性使环保部门介入环境保护税征管具有功能适当理由.考察环保部门的权责变迁,不难发现当下立法只是将环保部门定位为征管辅助部门.归因于这种功能定位,除却环保部门之于环境保护税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权,削减环保部门的征管权能,增加环保部门的征管义务,模糊处理环保部门的征管责任是为时下立法的显著特征.这种定位与权责配置不仅与权责一致原则相悖,而且与稽征经济理念相左.若不加以改正,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征管裂缝和隐忧,致使征管效率大为降低.而要想走出困境,则一方面需要调整环保部门的功能定位,明确其为征管合作部门;另一方面需要优化环保部门的征管权责,助力征管合作机制落地.具言之,既有必要剥离与征管无关的环保部门义务,又有必要增设针对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激励制度,还有必要明晰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