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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的几点思考

         

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初规定于 1 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 ,并为 1 997年刑法修订时所吸纳。近年来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加大 ,一批腐败分子相继落入法网 ,在对其适用受贿、贪污等罪名处罚的同时 ,还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处罚的情况逐渐增多。但是 ,社会各界对该罪名却产生了质疑 :有的认为处刑太轻 ,放纵犯罪 ;有的则认为是有罪推定 ,不利于保障人权。本文作者就完善该罪名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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