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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审查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三级审批制存在着行政管理色彩,不完全符合司法应有的属性,但在尚未配置主诉检察官的民检部门,三级审批制仍有存在的必要。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克服了三级审批制的缺点,但其强调主诉检察官个体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的特性与民检抗诉权行使的慎重性不完全一致,故而需要对主诉检察官责任制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民事行政检察的特点。为此,笔者提出对主诉检察官有限赋权和必要的控权,建立主诉检察官领导下的集体评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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