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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台湾法之经验及比较法之观察

         

摘要

cqvip:一、前言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系德国法及瑞士法之用语(EhestomngdurchDritte),[1]指第三人与夫或妻之一方有通奸、同居或其它不正当行为,致破坏或妨碍夫妻基于配偶身份所生之关系而言。德国更有学者细分为内部干扰及外部干扰,前者是指由不当行为之一方配偶造成之婚姻干扰,后者则指由第三人所为之婚姻干扰.

著录项

  •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第3期|125-137|共13页
  • 作者

    詹森林;

  • 作者单位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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