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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证人免于强制出庭'之合宪性限缩

         

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强制证人出庭"条款及其但书("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条款,涉及两项基本权利——《宪法》第125条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和第49条规定的"婚姻、家庭受国家的保护"——的冲突,实践中该条款的适用也存在争议.该条款体现了刑诉法对宪法的具体化,但在两项基本权利的保障上都存在不足,有待法律解释之完善.基于法律的合宪性解释以及在个案中的法益衡量,在婚姻家庭法益已非常淡漠的具体情境下,可以对该但书条款进行"目的性限缩",从而得强制近亲属证人出庭质证.不同学科的法学者应该在宪法与部门法之间"交互影响"的认识下,为了法秩序的整体融贯,相向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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