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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4条'平等协商确定'的再解读r——基于劳动规章制度的中德比较

         

摘要

德国立法者历经一个世纪,将个体自治下"资方单独制定"的劳动规则打造为集体自治下"劳资共同制定"的企业职能部门协议.与德国法相同,我国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沿革亦呈现了由个体自治向集体自治发展的轨迹.现阶段,《劳动合同法》第4条虽将规章制度定位为个体自治层面调整劳动条件的制度,但"平等协商确定"又体现出规章制度向集体自治层面调整机制发展的可能.此"模棱两可"的立法引发了"资方单决"还是"劳资共决"的无尽纷争.为此,我国立法者将来应借鉴德国成熟的立法经验,在严格区分个体自治和集体自治这两种劳动条件调整机制的基础上,选定集体自治立法模式,围绕制定程序、调整内容和法律效力,对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缜密的制度设计,方能使其在集体自治层面切实平衡劳资利益,既可便于资方借助劳方集体同意取代个别同意来统一制定变更劳动条件,也可确保劳方通过集体自治重建平等地位来有效防御资方单独制定规章制度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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