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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的实现

         

摘要

2012年我国开始在实现担保物权上适用非讼程序,但在担保物权实现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在拍卖主体方面,可以赋予法院拍卖主体资格。由法院分为拍卖主持和实际执行两个部门,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在实质性争议方面,要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结果得出初步的认定标准。在程序的确定及适用上,要明确非讼程序并完善程序之间的衔接。使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可以灵活选择适用的程序,避免因为程序衔接不畅通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希望能够促进担保物权实现在法律上的完善,提高案件效率,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促进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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